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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期)

2025-01-10 17:42:18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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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

第2期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2期)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5年1月10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肇鼎府函〔2024〕175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肇庆市鼎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公告(肇鼎府函〔2024〕186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肇庆市鼎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24〕19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24〕20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24〕28号)

【人事任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鼎府函〔2024〕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鼎湖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水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区水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水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水上险情发生地的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水上险情,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2.1区水上搜救中心

  区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区水上搜救综合机构(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鼎湖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主任:鼎湖海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人民武装部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坑口街道办事处、桂城街道办事处、广利街道办事处、永安镇人民政府、沙浦镇人民政府、莲花镇人民政府、凤凰镇人民政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鼎湖海事处:负责水上险情接报,必要时向肇庆海事局申请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水上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水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积极宣传水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负责监测分析险情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3)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根据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协调驻鼎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及其他国防后备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5)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水上搜救自愿团体的注册管理和扶持。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协调肇庆市公路部门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查找、提供涉险桥梁的技术数据,设置桥梁危险警示标志。

  (8)区水利局:负责协调遇险水域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并视情及时控制辖区内可调江河水位和流量。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或网箱养殖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及网箱养殖等相关渔业设施的详细资料。

  (10)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旅游景区、涉水群体活动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险情水域游客疏导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播发水上险情预警信息。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伤病人员;负责险情现场防疫处置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转区水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水上险情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和扶持区水上搜救志愿者团队发展。

  (13)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地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14)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负责对污染水域进行水质监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水上险情事故导致的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属地客渡船参与水上搜救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等其他工作。

  在我区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生产、运输、捕捞、科研等活动的船舶、水上设施,要在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鼎湖海事处,是区水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水上险情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水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专家组

  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建立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险情处置需要,适时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预警预防

  3.1.1信息来源

  气象、水利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区内其他有关机构、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安全预警信息。

  3.1.3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1.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核实与评估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险情等级。

  3.2.2信息报告

  (1)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肇庆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事发地不在本区水上搜救责任区的,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水上搜救责任区所属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3.2.3响应启动

  根据水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水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及区有关单位,并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态特别严重、超出区水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处置的,报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并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立即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区人民政府,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及有关单位。

  3.2.4现场处置

  水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研判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

  3.2.5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根据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3.2.6区域协作

  (1)需要毗邻区(市、县)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区(市、县)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区(市、县)水上险情援助请求,区水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需要毗邻市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向毗邻市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3.2.7应急中断和终止

  3.2.7.1应急中断

  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3.2.7.2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镇(街道)、区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区台港澳事务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区外事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会同区外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3.2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等级及以下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其中,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审核;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区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做好较大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配合省海上搜救分中心做好重大及以上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

  3.4信息发布

  (1)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 应急保障

  4.1力量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鼎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及其他国防后备力量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各镇(街道)水上救援应急人力资源作为先期处置队伍,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市水上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第三处置队伍,视情请求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或相邻县(市、区)水上救援指挥部提供增援队伍,鼓励并扶持社会组建应急救援志愿队。

  4.2资金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所需应急资金,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区财政预算的应急资金中安排。区水上搜救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相关应急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4.3物资保障

  各水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水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水上搜救机构使用水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水上搜救机构收集本辖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

  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区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上报请求支援。应各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区水上搜救中心可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参与救援。

  4.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各水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水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区水上搜救中心要通报区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7通信保障

  4.7.1水上搜救机构实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4.7.2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水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水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区水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水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6.2本预案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肇庆市鼎湖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险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水上险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7.2重大水上险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险情。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险情。

  7.3较大水上险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7.4一般水上险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肇庆市

鼎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机制牵头部门的公告

肇鼎府函〔2024〕186号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后我区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经研究,现明确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为肇庆市鼎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肇庆市鼎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肇鼎府办函〔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肇府办函〔202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肇庆市鼎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含渔业船舶,下同)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研判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区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指导督促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就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梁粤江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韦啟宣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顾亚光  鼎湖海事处处长

  成    员:龙炬勇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杨  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钟文辉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志祥  区交通运输局四级主任科员

  邵海棠  区水利局副局长

  朱伟明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彭树文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李洁泉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锡飞  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副局长

  植奇勋  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副局长

  魏  龙  鼎湖海事处副处长

  梁启明  市港航管理局鼎湖管理所副所长

  黎斌正  坑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詹垚锋  桂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卢  峥  广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梁  辉  永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展鹏  沙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辉映  莲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钟石鸿  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作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鼎湖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鼎湖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批准。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会商研判,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区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并督促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贯彻落实。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问题。

  3.配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部分考核工作。

  4.负责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文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鼎湖海事处:

  (1)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2)负责辖区水上通航环境管理、船舶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4)负责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水上加油站布点管理及依法查处擅自新建、迁建、扩建水上加油站的行为。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监督船舶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职能。

  4.区财政局:落实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支出责任。

  5.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水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桥梁运行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防碰撞等安全保障措施。

  (2)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

  (3)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4)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查处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

  (5)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行为;查处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行为;查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查处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查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

  (7)负责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行为。

  (8)依法组织开展对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安全生产检查。

  6.区水利局:

  (1)负责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涉及水上交通的闸(坝)工程安全监管。

  (2)依法查处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以及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行为。

  (3)依法查处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行为。

  (4)依法查处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的行为。

  (5)依法查处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行为。

  7.区农业农村局:

  (1)依法查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行为;对渔业船舶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2)依法查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查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

  (3)负责完善、落实渔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渔民防范商渔船碰撞的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4)依法查处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为;查处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查处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为。

  8.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区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涉水旅游安全综合治理。

  (3)指导、规范涉水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5)负责监督管理我区涉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工作,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9.区应急管理局: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

  (2)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区级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市公安局鼎湖分局:

  (1)负责水上治安、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查处盗采河砂资源、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2)负责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1)协调相关涉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水上生态环境监测。

  (2)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4)依法查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依法查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2.市港航管理局鼎湖管理所:

  (1)负责辖区港口、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备案及监督管理。

  (2)负责绿色航运、节能减排和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3)协助参与港口、水路运输反走私反偷渡工作。

  (4)协调实施抢险救灾、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

  (5)协助区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工作。

  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报废船舶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定期排查,建立管理台账,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者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处置。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对渡口渡船停渡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将防汛防风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水库、水电站等管理单位加大下泄流量的信息传达到辖区内渡口渡船、镇(街道)自用船舶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

  (5)协助区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工作,服从区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相关工作安排。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肇庆市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鼎府办函〔202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肇庆市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肇庆市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肇庆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区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当区内发生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大面积停电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防抗结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综合防范能力。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镇(街道)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4)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以后,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区政府设立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召集事发地镇(街道)、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和相关工作部署;

  (2)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导向工作;

  (4)向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应对情况;

  (5)督促落实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领导小组主要组成:

  组  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鼎湖供电局负责人。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资源分局、区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市交警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鼎湖供电局(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1.2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立即调整为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电力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分工见附件3。

  2.2 鼎湖区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鼎湖区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发改局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大面积停电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5)办理区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6)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7)承担区领导小组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要参照区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指挥中心应加强督促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领导小组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电力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区指挥中心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区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防范和应对目标。

  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主要分为电力系统风险、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和社会民生系统风险等三个方面。

  3.1 电力系统风险

  3.1.1 自然灾害风险

  暴雨洪涝、热带气旋、强对流天气、雷击及冰(霜)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电网遭受破坏或连锁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2 电网运行风险

  电网设备故障,电网设计方面的不足及电网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稳定性,电网控制、保护水平与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难以实现有效匹配等因素导致或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3 外力破坏风险

  蓄意人为因素、工程施工、电力网络安全事故等外力破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

  城市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对电力的依赖性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对城市生命线工程造成较大威胁,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3 社会民生系统风险

  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对商业运营、金融证券业、企业生产、教育、医院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冲击。

  3.4 风险防控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加强局部电网建设和协调力度,持续提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风险管控机制,优化电网规划布局和应急电源点建设,实现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全过程管理。

  3.4.1 协同治理

  区指挥中心要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面临的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4.2 信息共享

  区领导小组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区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建立电力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3.4.3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街道)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4  情景构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常见应急情景包括电力系统情景、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和社会民生系统情景等三个方面。

  4.1 电力系统情景

  鼎湖区域主网重要枢纽变电设备、关键输电线路发生故障,鼎湖电力系统失稳甚至解列,鼎湖电网孤网运行,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大量动作,损失负荷超过鼎湖负荷的30%及以上,局部地区电网停止运行,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4.2 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1)重点保障单位:党政机关、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停电、通信中断、安保系统失效等。

  (2)道路交通:城市交通监控系统及指示灯停止工作,道路交通出现拥堵;高速公路收费作业受到影响,造成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城市轨道交通:调度通信及排水、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列车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4)铁路交通:列车停运,沿途车站人员滞留;铁路运行调度系统及安检系统、售票系统、检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5)通信:通信枢纽机房因停电、停水停止运转,大部分基站停电,公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6)供排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无法正常供应;城市排水、排污因停电导致系统瘫痪,引发城市内涝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等。

  (7)供油:成品油销售系统因停电导致业务中断;重要行业移动应急电源和救灾运输车辆用油急需保障。

  4.3 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1)临时安置:人员因交通受阻需临时安置。

  (2)高层建筑:电梯停止运行,大量人员被困,引发火灾等衍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商业运营:人员紧急疏散过程中发生挤压、踩踏,部分人员受伤。

  (4)物资供应:长时间停电导致居民生活必需品紧缺;不法分子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5)供气:部分以燃气为燃料的企业生产及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6)企业生产:石油、化工、采矿等高危企业因停电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甚至引发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7)金融证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交易结算,信息存储及其他相关业务中断。

  (8)医疗:长时间停电难以保障手术室、重病监护室、产房等重要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持续供电,病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9)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如遇重要考试,可能诱发不稳定事件。

  (10)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断,影响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信息发布。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各镇(街道)应当协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与电力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所管辖的水电站大坝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5.2 预警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完善电网运行风险预测预警报告及发布制度,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研判机制。

  5.2.1 预警发布

  (1)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的镇(街道)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2)镇(街道)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和专家进行会商,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

  5.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交通、通信、供水、电力、供油等行业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燃料。受影响区域镇(街道)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公安、交通、供电、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联动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将影响范围、停电负荷、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停电情况、事件级别、可能延续停电时间、先期处置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受影响区域镇(街道)报告,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涉及跨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鼎湖供电局应及时通过肇庆供电局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2)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区指挥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及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程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6.2 应急响应

  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6.2.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时,启动I级响应:

  全市电网减供负荷30%及以上,市政府响应范围包括鼎湖区。

  (2)启动程序

  达到启动条件后,由区领导小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指挥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市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全区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发改局初步认定达到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建议区领导小组副组长报请区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影响区域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商,传达区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综合评估事态发展趋势,协调落实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区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指导应对工作。

  ③根据事发区域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增派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

  ④区发改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区政府,分送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⑤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事发地需求、应急救援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发改局通报有关情况。

  ⑥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6.2.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全区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供电用户停电;

  ②镇(街道)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发改局初步认定达到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由区指挥中心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发改局组织有关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传达区政府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落实相关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区发改局牵头,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发改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情况、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区政府,分送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④其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⑤区发改局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2.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①全区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不含40%),或3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供电用户停电;

  ②镇(街道)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发改局初步认定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由区指挥中心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发改局组织有关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传达区政府指示批示精神,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部署相关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区发改局,有关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发改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情况、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区政府,分送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④其他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⑤区发改局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2.5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 任务分解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1)有关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有关镇(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4小时内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3天、5天和7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2天、3天和5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

  (2)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应力争在24小时内恢复党政军重要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要通信机楼、自来水厂、排水、铁路、医院等重要电力用户、中心城区的电力供应。

  (3)有关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迅速组织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重要电力用户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区域、重大关键设施设备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重要负荷正常供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1)重点保障单位: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道路交通: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行监测,及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并实施公路紧急调度。道路管理、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清理路障。

  (3)城市轨道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重要枢纽出入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启用紧急排水系统;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

  (4)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车站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组织人员转移疏散;为车站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

  (5)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电信运行企业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采取措施保障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并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要机楼提供必要的应急保供电。

  (6)供排水:供水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请区指挥中心协调区发改局提供应急保供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

  (7)供油:油气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重要用户保供电所需应急用油的保障工作。

  6.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1)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安全、交通引导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安置点实施救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应急交通运力转移受灾群众。工信、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置点的消毒防疫工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为临时安置点提供应急保供电服务。

  (2)商业运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维护正常秩序。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

  (3)物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物资供应价格的监控与查处。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工信、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

  (4)供气:供气企业及时启用燃气加压站自备应急电源,保证居民燃气供应。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气主管部门报请区指挥中心协调区发改局提供应急保供电。

  (5)企业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电网企业为石油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石油企业负责组织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金融证券: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秩序。金融机构启用应急发电措施。有关电网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应急保供电。必要时,财政管理部门报请区指挥中心协调区发改局提供应急保供电。财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金融机构防范、处置大面积停电造成的金融风险问题。

  (7)医疗: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指挥机构、医院、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保障应急供水、供油、通信、交通等。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安抚及疏散,必要时,协调工信、商务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应急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学校校园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9)广播电视: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请区指挥中心协调区发改局提供应急保供电。

  6.3.4 公众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公众要保持冷静,听从应急救援指挥,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及时通过手机、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了解大面积停电事件最新动态,不散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公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户内:拔下电源插头,关闭燃气开关,减少外出活动。在电力供应恢复初期,尽量减少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2)公共场所:打开自备的手电筒或手机照明工具观察周边情况,按照指示指引有序疏散或安置,避免发生挤压、踩踏事故;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3)道路交通:主动配合道路交通疏导,为应急救援、应急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预留救援通道。

  6.4 应急联动

  (1)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镇(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应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应急联络对接机制、重点目标保障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等。

  (3)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处置,由事发地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及援助物资装备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街道)或区指挥中心可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各有关单位、各电力用户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6.7 应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区指挥中心组织开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7.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者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7.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受损设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家能源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和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  信息发布

  (1)各镇(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省、地级以上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各镇(街道),区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结合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满足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9.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镇(街道)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民兵、消防救援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9.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及相关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镇(街道)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9.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单位)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9.5 通信保障

  各镇(街道)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9.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求。

  9.7 电源保障

  区发改局及电力企业应做好电力系统应急电源规划布局,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增强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编制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编制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本企业(单位)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备案

  本预案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0.3 预案演练

  区指挥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镇(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合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结合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10.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11.2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11.3 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区政府印发的《肇庆市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肇鼎府函〔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广东省)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及以上;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及13%以上,30%及以下;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供电用户停电;

  3.电网负荷600兆瓦及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0%及以上、13%以下(不含13%);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不含40%),或3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及以上的,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及以上的,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

  4.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县级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5%及以上,10%以下(不含10%);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10%及以上、20%以下(不含20%),或15%及以上、30%以下(不含30%)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不含40%),或3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肇庆市)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政府响应范围包括肇庆市。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全市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市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用户停电;

  2.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县级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市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不含40%),或3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供电用户停电;

  2.县级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鼎湖区)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全市电网减供负荷30%及以上,市政府响应范围包括鼎湖区。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全区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区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用户停电;

  2.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镇(街道)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或7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区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不含40%),或3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供电用户停电;

  2.镇(街道)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不含60%)],或50%及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及以上的,50%及以上、70%以下(不含70%)]。

  附件2

  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鼎湖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区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媒体报道等有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区发改局(区粮储局):负责全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大面积停电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做好区级救灾物资、药品等重要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和粮食的应急供应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学校(不含技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5.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依法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协调处理突发事件涉及的无线电干扰事宜。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与应急调度工作。

  6.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依法监控公共信息网络。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8.区财政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衍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支持有关单位防范、处置、化解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问题。

  9.区人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技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10.市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转发市级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处置。协调电力抢修中林木砍伐工作。

  11.市环境局鼎湖分局: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正常应急供水,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工具,疏导车站滞留旅客,优先保障发电燃料、应急救援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14.区水利局: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我区具备应急发电条件的小型水电站提供应急电源。

  15.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时启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开展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1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停电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供电保障。

  17.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救灾灾害救助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大面积停电区域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指导、协调因停电引发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市政照明及城市主干道的路障清理等工作。

  20.鼎湖海事处:负责为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进口物资装备提供通关保障。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火灾预防管理工作。

  22.电力企业:负责维护本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做好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修复受损电力设施;加强对所辖大中型水库大坝沿线电力设施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附件3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鼎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电力恢复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公安局鼎湖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鼎湖供电局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民兵、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区文广旅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商务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城管局、市交警二大队、鼎湖供电局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油、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等基本交通运行。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武装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鼎府办函〔202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6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统筹安排。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对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在市对区当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适当补充个别内容,视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药安办依据市食药安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和我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要求,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区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和材料按时报送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评分环节时进行赋分。区食药安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终自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区食药安办。各成员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成员单位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并汇总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及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等,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区食药安委审定。区食药安办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由区食药安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95分以下且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为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的,及时报区食药安办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舆情监测和处置情况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要求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区食药安办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

5

加分项

≤10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通报约谈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区食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7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朱国袖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陈祖勇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黄剑华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总督学职务;

  免去张满强同志的肇庆市医疗保障局鼎湖分局副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8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陈建军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局长;

  赵灵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肇庆市鼎湖区乡村振兴局(挂牌)局长;

  陈志远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朱国袖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外事局(挂牌)局长;

  谢绍祺同志兼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巫文恒同志兼任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梁国宏同志兼任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赵灵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邱伟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肇庆市鼎湖区乡村振兴局(挂牌)局长职务;

  免去钟锋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易道添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苏桂南同志的原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职务自然免除。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9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王景伟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肇庆市鼎湖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主任、肇庆市鼎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局长;

  冯自豪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聘任李伟芳同志为肇庆鼎湖中学副校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聘任陈国辉同志为肇庆鼎湖中学副校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聘任张桂坚同志为广利高级中学副校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聘任胡启龙同志为广利高级中学副校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聘任苏晓恩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聘任黄富娟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陈少媚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刘月生同志不再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张震乾同志不再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11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江家浩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水利局副局长;

  沈开伯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东梅同志不再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12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吴振添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何汉谋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叶志嫦同志任肇庆市医疗保障局鼎湖分局副局长,免去其肇庆市鼎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胡建宁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乡村振兴局(挂牌)副局长;

  蔡书琴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不再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聘任殷万春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院长(聘期三年);

  免去钟文辉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徐可球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邓敏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乡村振兴局(挂牌)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伟洲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农机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邓少文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沙浦镇司法所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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