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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

2024-07-09 18:35:16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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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期)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4年7月9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肇鼎府规〔2024〕1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肇鼎府函〔2024〕12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各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批)的公告(肇鼎府函〔2024〕13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鼎府〔2024〕1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24〕11号)

【人事任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5月人事任免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人事任免信息


ZDFG2024001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肇鼎府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九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区级政务新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协助决策承办单位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二章  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五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制定或修订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等内容);

  (三)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重大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形、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审查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列席决策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第十四条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并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实施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  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  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政务媒体共同参与,构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第十九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应当以深化政民互动、优化交流环境、提高公众知悉度和参与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目标。

  第二十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应当设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考评指标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对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页面显示、使用搜索等功能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需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自行对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调整或者通知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需依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按规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公众意见收集、反馈、审核、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

  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应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


第五章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向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已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交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送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说明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二十八条  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结合决策事项履行程序情况同时附上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起草制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5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

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肇鼎府函〔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深入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推荐,现批准《董氏奇穴针灸》等5个项目入选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金易宝制作技艺》项目的何振宁等11位项目传承人入选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予公布(名单附后)。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重点,依法依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附件:

  1.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2.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

  3.鼎湖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附件1

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保护单位

1

传统医药

董氏奇穴针灸

肇庆市言午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2

传统技艺

文㞧鲩养殖与烹饪技艺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3

民间传说

鼎湖山的传说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4

传统舞蹈

鼎湖蝴蝶舞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5

传统技艺

糯米冚(盖)被传统制作技艺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附件2

鼎湖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

  一、董氏奇穴针灸

  “董氏奇穴针灸”起源于中国,盛行国内外,它以穴法、针法、诊法、心法、疗法为独门之功,其疗效迅速、易懂、易学,对治疗重症、急症、痛症有极佳效果,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前主要分布在中国山东省平度市、广东省汕头市、肇庆市鼎湖区、中国台湾地区和加拿大等国家及地区。据考证,董氏奇穴是汉代胶东王室所传医学体系的一个针法分支,至今已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1939年,由山东省平度县董景昌进行临床实践并推广,至今,风靡海内外。2012年至今,该项目落户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5月23日肇庆市卫健局、肇庆市中医药局联合为鼎湖中医院暨肇庆市董氏奇穴临床推广基地揭牌成立,聘请许怀国为该基地负责人。其基本内容有:(一)穴法:董氏奇穴分布在手指、手掌、前臂、上臂、足趾、足背、小腿、大腿、双耳、头面以及前胸、后背等十二个部位,脉络清晰,有章可循;(二)针法:董氏针法别具一格,自成一家,与十四正经传统针法迥然不同。董氏针法内容有:倒马针法、动气针法、牵引针法、不定穴针法。倒马、动气、牵引针法、不定穴针法又体现了董氏针法的灵活性,乃董公高深绝学之一,此针法讲究治病无定穴,取穴无定处,注重疾病的外在感应,正所谓“睹其应,而知五脏之害”;(三)诊法:首看掌诊,次看面诊。按照人体肝、心、脾、肺、肾五大系统,依据掌诊分区的形色异常,将其辨证结果归类;(四)心法:1、全息通应;2、同气相求;3、脏腑别通;4、络病理论;(五)治疗:“董氏正经奇穴特色疗法”的治疗特色是取穴少,见效快,治疗范围广。

  在肇庆市鼎湖区,作为董景昌先生第三代传人的许怀国,三次赴中国台湾地区交流学习,多次把董氏奇穴推广到全国各地,通过举办中医适宜技术带教班、手法培训班、便民义诊等多种方式,并参与制订团体标准“董氏奇穴名称及定位”,致力把“董氏奇穴针灸“归根归源”,扎根基层乡村,助力乡村振兴,服务肇庆鼎湖,惠及百姓。

  二、文㞧鲩养殖与烹饪技艺

  文㞧鲩又叫文庆鲩,因产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的文㞧塱而得名,属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特产。因文㞧塱出产的鲩鱼特别肥美有名,为区别于其他产地的鲩鱼,当地居民以其产地名称之为“文㞧鲩”。

  文㞧鲩产于明代,名噪于清代光绪年间。2014年2月13日,文㞧鲩被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文㞧鲩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现辖行政区域。文㞧鲩体态修长,背部呈青绿色,胸鳍和尾鳍呈灰黄色,文㞧鲩独特的外形和品质与文㞧塱独特的土质、水质和野生饲料息息相关。文㞧塱底层为腐殖土,中层为腐烂白泥土,表层为白泥混合塘土,含有丰富的硫磺和有益微生物。文㞧鲩主要饲料为塱中常年生长的马蹄仔、芡实和稻草等水生植物,养殖后期配喂茆草,使养殖出来的文㞧鲩外形、肉质与众不同。烹饪方式丰富,鱼味突出,鳞薄脆滑,肉质清甜嫩滑、骨骼柔软、无腥味、吃了不燥不上火等特色,让人齿颊留香。作为鼎湖区特色主导农产品,沙浦镇典三村养殖文㞧鲩历史悠久,从20世纪50年代的分包到户到现在的规模化养殖,养殖文㞧鲩的鱼塘面积约3000多亩。年总产量120万公斤,产品主要销往周边、珠三角主要城市、香港、澳门以及东南亚等地区。现在主要以肇庆市冠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代表,其公司拥有养殖基地350亩,合作基地约750亩,创造产业收入约935万元,带动当80个就业岗位。主营范围包括养殖、加工、销售以及品牌建设,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产品溯源制度,开展“公司+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统一供应鱼苗、统一发放投喂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保底包销。自2022年开始,公司投入生产加工设备,进行对鱼干品种的研发及加工,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注册商标10项目、国家地理标志2项目,3A信用等级等资质荣誉。

  三、鼎湖山的传说

  鼎湖是一个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人杰地灵,名人辈出的地方,鼎湖山更是岭南四大名山之首,不但风景优美,人间胜地,还流传着很多美丽的传说。

  “鼎湖”原名为“顶湖”,相传因黄帝在顶湖上铸鼎而得名;鼎湖山上的飞鹅岭,留传着一只正义,敢于为老百姓打抱不平的白鹅;“伏虎听泉”有一段孝母感动老虎的感人故事;“姻缘树”上好像看到当时的和尚和尼姑在诉说情语;鼎湖山峰峦起伏,沿山岭向东延伸至鸡笼山,这里有七只神羊的神话故事;跃龙庵边的三味潭,有“观音送子”的动人故事;鼎湖山上的庆云寺,这佛家圣地,有在犙法师弘法,神龙绕峰之传说。

  四、鼎湖蝴蝶舞

  鼎湖蝴蝶舞源于鼎湖山蝴蝶谷。鼎湖山是原始雨林,是一处自然风光、生态体验和人文古迹的旅游胜地。这里四季如春,气候宜人,动植物资源丰富,被誉为岭南的圣地。参天的古木密密如麻,清澈的溪流穿谷而过,鸟语花香让人流连忘返。蝴蝶谷是此地的奇观,是蝴蝶最喜欢的家。众多蝴蝶聚集于此,品种繁多、颜色斑斓,蝴蝶翩翩起舞,千姿百态,宛如境中仙子。鼎湖蝴蝶舞创作灵感就来源于此,以“弹腕”、“走擦步”、“蝴蝶盘旋”、“蝴蝶落花”、“捉碟”等动作贯穿全舞,动作轻盈、舒展秀雅、平稳抒情,蕴含着向往自由、追求美好生活之意。在鼎湖区的大小文艺晚会,鼎湖蝴蝶舞成了观众们最期待的一个节目,深受群众喜爱。

  五、糯米冚(盖)被传统制作技艺

  糯米冚被,主要发源于肇庆鼎湖区一带,在当地有200多年的历史,它的传统技艺步骤非常讲究,每逢节庆喜日,勤劳的人民就会在厨房用心地制作这种糕点招待,以寓意传递团圆幸福、丰收,而流传至今,在街头巷尾里的小摊上、家庭日常的餐桌上都可以看到。

  糯米冚被的用料丰富,选材非常重要,主要有糯米、芋头、绿豆、白萝卜、猪肉,配料有花生、芝麻、葱等。在鼎湖区内,因当地气候,水土温暖湿润的缘故,本地的糯米、绿豆是非常优质的,选用这种糯米做出来的糯米冚被特别绵软,口感极好;而芋头则选用绵糯的品种为佳,配合糯米、米浆提供糯米冚被的主要口感来源。而糯米冚被的制作却并不简单,每个步骤都需要用心制作才能体现真正的传统风味。而刚出炉的糯米冚被,散发着令人垂涎的香味,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都让人特别想马上尝一口。

  糯米冚被是鼎湖区的一种传统美食,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据说,糯米冚被的制作技艺在当地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这种美食是由当地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传承下来的。糯米冚被是一种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经过蒸制后制成的传统食品。在鼎湖地区,糯米冚被通常是在传统节日或重要场合制作和食用的,如春节、中秋节等。它不仅是一种美食,更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体现。

  糯米冚被寓意着来年幸福、平安、吉祥、希望、添财,是新一年丰硕与收获,象征着鼎湖人对于家文化的一种尊重和热爱。糯米冚被制作技艺历史悠久,源于鼎湖区劳动人民传统农耕社会生产生活,依托民间节庆习俗传承发展。它的技艺及制品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文化符号。


附件3

鼎湖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保护单位

项目传承人

1

金易宝制作技艺

肇庆市鼎湖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何振宁

2

何碧君

3

肇庆裹蒸制作技艺(鼎湖)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卫锦杰

4

文㞧鲩养殖与烹饪技艺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杜健聪

5

董氏奇穴针灸

肇庆市言午健康咨询

有限公司

许怀国

6

许永霖

7

郑龙坤

8

陈秋练

9

鼎湖蝴蝶舞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李嘉晴

10

糯米冚(盖)被传统制作技艺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梁国柱

11

鼎湖山的传说

鼎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群体传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各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批)的公告

肇鼎府函〔2024〕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批)的公告》(肇府函〔2023〕255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批调整由7个镇(街道)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共有25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自2024年2月1日起,上述行政执法职权由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此前已立案的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

  三、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道)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各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法定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肇庆市鼎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名单

  2.调整由鼎湖区各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三批)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

肇庆市鼎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名单

序号

县(市、区)

镇(街道)

1

鼎湖区

坑口街道

2

鼎湖区

桂城街道

3

鼎湖区

广利街道

4

鼎湖区

永安镇

5

鼎湖区

沙浦镇

6

鼎湖区

莲花镇

7

鼎湖区

凤凰镇


附件2

调整由鼎湖区各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三批)

序号

原执法

部门

职权名称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名称

1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4402140E0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4402140E5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44021408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城管综合

执法部门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44021431800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440214291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6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97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的处罚

4402140EB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的处罚

4402140DQ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80000

《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0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90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1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临街建(构)筑物设置或者安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4402140ED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4402140E6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停车的处罚

4402140E3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没有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者没有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没有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者未及时疏通、清除化粪池的处罚

4402140DN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

农业农村

部门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8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6

农业农村

部门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7

农业农村

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2000

《农药管理条例》

18

农业农村

部门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46000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9

农业农村

部门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440217038000

《农药管理条例》

20

农业农村

部门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93000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1

农业农村

部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2

农业农村

部门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106000

《兽药管理条例》

23

农业农村

部门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1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4

农业农村

部门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22000

《广东省种子条例》

25

农业农村

部门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600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鼎府〔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29日九届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鼎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含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条文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检查;

  (六)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及“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具体有效期限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牵头起草部门可以由部门协商确定或者政府指定。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等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研论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研判,对拟规定的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导,参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核修改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必要时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镇(街道)和部门的工作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镇(街道)和部门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相关单位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及其理由依据。

  第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书面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在完成征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意见,采纳合法合理反馈意见,形成比较成熟的征求意见稿,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原公开征求意见载体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反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程序参照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完成相关制定程序后,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未经内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合法性审核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书面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


第四章  审核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按照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请示(适用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公函(适用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注释稿(包括对规范性文件条文的说明、上级文件依据以及参考外地做法等情况)。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稿;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评估情况和结论、起草的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征求并采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情况、部门办公会议审议情况等作出说明);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方式、收集意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及其说明等);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六)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实地调研、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提交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履行相关程序的材料;

  (八)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参考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送审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相关程序,也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机关:

  (一)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

  (二)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依据内容,没有结合实际细化规定的;

  (三)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的。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并将审核(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审查)时限内。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协商,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主要内容有分歧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分歧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送审机关沟通,研究协商解决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文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制定程序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核(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部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或者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尚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立法取向才能确定如何规范的,提出暂缓制定建议。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要求的处理方式的,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研究确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送审机关应当根据审核(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对审核(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机关可以自收到审核(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或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决定和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公机构依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审核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列席会议,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作汇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情况作汇报;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应当就文件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相关内容作说明。

  第三十六条  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原则通过的,由起草单位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政府审议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起草单位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经审议没有通过的,按审议意见处理,如涉及重大内容修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及必要性、主要制度说明及重要条文释义等。属于对原有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解读材料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形式制作,同时采取图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起草单位在提请审定印发规范性文件时一并提供政策解读文本,按程序报批后,与规范性文件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

  第三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印发时按照要求在规范性文件上标注统一编号。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操作办法按照《肇庆市鼎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则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17〕43号)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明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载体。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是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解释参照送审、审查、发布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  案

  第四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有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报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报送上述材料时,同时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注释稿及主要依据文件的电子文本。

  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的,视为未按时报送备案。

  第四十六条  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四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或者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四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经评估,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组织修订或重新发布,并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出台新文件。

  第五十条  组织评估的部门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实施后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作出分析评估,并提出继续组织实施、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文件的意见。

  实施后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五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或者实施部门的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修改或废止,有必要依法修改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被废止或修改,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文件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已发生变化,文件没有必要存在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形成草案,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通过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重新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查。

  第五十六条  制定机关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要求对外发布。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原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载体上标注原文件已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八章  各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本着精简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除因规范地方性事务确有制定需要的情形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不得另行制定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就受委托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取得的职权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重点厘清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承担行政性事务,不得对依法属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非法干预。

  第五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结合文件内容特点及辖区社会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和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具体听取意见方式,充分听取征求村(居)民意见。

  第六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明确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其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未明确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擅自签发施行。

  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公共场所公告栏,以及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开。规范性文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群众对文件内容理解有偏差的,依靠乡镇干部“挂村挂片”以及网格员等工作机制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群众对文件内容理解出现偏差。

  第六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参照第六章规定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章  监  督

  第六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二)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纠正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实行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按照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1月28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1日公布的《肇庆市鼎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肇鼎府办〔2013〕35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鼎府办函〔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新修订的《肇庆市鼎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三防办(区应急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肇庆市鼎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五个宁可”,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肇庆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鼎湖区(包括肇庆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与协调全区三防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防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三防工作。

  2.1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在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拟订全区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三防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统筹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协调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督查全区三防工作;承办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

  副指挥长:区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鼎湖海事处、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2.1.3  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

  区三防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预警预报组、安全保卫组、资金保障组、物资和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护组、通信及电力保障组、紧急救援组9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区三防指挥部启动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应对三防工作。

  2.1.4  区三防指挥部专家组

  区三防指挥部设立区三防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设立本行业专家库,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专家库中抽调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参加三防工作会商,为区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区三防指挥部可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组建专家组,进驻区三防办为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视情况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2.2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在区三防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区三防工作,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实施;负责起草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区三防各类物资实施统一调度;掌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全区三防信息发布和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汇总;负责发布区三防指挥部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三防办联系电话:0758-2691062,区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58-2627932、189****6083,区三防办电子邮箱:yjjy2691062@126.com。

  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三防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的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3  预警与前期准备

  3.1  监测预警

  3.1.1  雨情、水情

  (1)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在有明显降水过程期间及时向区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区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当某区域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在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区三防办;当市气象台发布鼎湖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区三防办要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红色预警“叫应”机制。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要加强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2)区水利局在汛期根据雨情、水情形势及时向区三防办提供全区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区三防办。当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启动防汛III级应急响应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启动防汛II级应急响应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时,实时报送最新预测预报信息。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应主动与区三防办联系对接。如遇重大情况,应加密报送频次。

  3.1.2  风情

  发生可能影响我区的台风时,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及时向区三防办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程度等信息。

  3.1.3  涝情

  当城区发生严重内涝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三防办。

  3.1.4  旱情

  在出现旱情时,每月1日前以下单位要分别向区三防办报送旱情相关信息,必要时加密报送。

  (1)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报送全区降雨信息。

  (2)区水利局负责报送全区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水库蓄水情况以及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运行情况等信息。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全区耕地受旱等信息。

  3.1.5  冻情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定期向区三防办提供全区过去一周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一周预测预报结果。出现低温冰冻灾害时要加密报送。

  3.1.6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区水利局要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区三防办报送山洪灾害相关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要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并向区三防办报送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三防办。

  3.1.7  险情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报送出险工程情况,险情所在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要及时将工程出险情况报区三防办。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属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8  灾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水旱风冻灾情并报送区三防办;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区三防办,必要时可以第一时间电话报送,并做好滚动续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1)当我区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县(市、区)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区有影响时,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同时加强对接、配合市级气象、水文、水利等监测预报部门,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由于鼎湖区暂未设置专业气象部门,本区的气象预警信息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统一发布。

  (3)区委宣传部要统筹电视、广播、网站、报刊、微信、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渠道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受影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4)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要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或预警发布单位的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3  前期准备

  3.3.1  会商部署

  汛前,由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主持或委托区三防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区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全年三防工作。区三防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全年三防形势会商会,对全年三防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防御意见建议,并将会商成果发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3.2  三防责任制落实

  (1)三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

  (2)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低洼易涝点、湖泊、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要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区三防指挥部按照部门管理职责,每年汛期前公布区管水利工程、中型水库、万亩堤围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区、镇(街道)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

  3.3.3  预案落实

  (1)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区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防总备案。

  (2)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4)区水利局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全区防御洪水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3.4  安全检查

  (1)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风险隐患整治、升级改造等工作,不断提高工程抗灾能力。

  (2)每年汛期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3.3.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三防责任人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区三防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三防应急演练。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汛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和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水旱风冻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时,要增加值班力量,并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发展趋势及有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三防指挥部报告。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总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区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

  (3)区三防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指定区域实行集中办公。区三防指挥部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时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指定区域参与联合值守。参与集中办公和联合值守单位详见附件4。

  (4)在应急响应行动中,每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本级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5)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区三防指挥部可在灾害发生镇(街道)设立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现场联合指挥部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6)当本地区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县(市、区)时,事发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在报告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三防指挥部的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对因水旱风冻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

  按水旱风冻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我区实际,将区级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区级启动应急响应流程如下:

  4.2.1  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区三防办主任组织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由区三防办主任批准同意后启动,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2.2  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其中,Ⅱ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启动,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I级应急响应提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启动。

  4.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区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后,启动或调整相应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4.3.1  防汛应急响应

  4.3.1.1  防汛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

  (1)我区境内西江河段发生5年~2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干流广利站水位达到8.5米(警戒水位)或西江永安站水位达到8米(警戒水位)或西江沙浦站水位达到8米(警戒水位)。

  (2)沙浦围、砚洲围、黄布沙围、东江围发生一般险情;或长利涌支堤、后沥涌支堤或辖区内截洪渠发生较大险情。

  (3)九坑河水库(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区7个镇(街道)将有3个或以上镇(街道)出现大暴雨天气(未来24小时全区7个镇街将有3个或以上镇街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全区有3个以上镇(街道)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全区有3个以上镇街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灾害;或者全区有1个镇(街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全区有1个镇街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5)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或辖区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亲自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汛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有关工作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提出具体防御要求;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收集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形式播发洪水、暴雨预警、防御指引、区三防指挥部工作通报等。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6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6)区水利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水边居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沿江公路巡查排查,发现水浸公路及有隐患的桥梁,及时采取警示或封闭等交通管控措施。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供排水设施除外)、城市桥梁、地下管廊(沟)、户外广告、燃气设施、城市照明、绿化园林等防洪防暴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清扫垃圾,确保排水管网收水口畅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1)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密切监视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已发生拥堵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

  (12)区教育局通知受影响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等做好防范措施和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落实相关防御措施。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电力等行业组织排查通信、电力重点线路和设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14)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伍,做好赶赴抢险救灾一线的准备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督导有关单位提前做好易淹农田、鱼塘的防护工作,并视情组织抢收农作物。

  (16)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组织人员开展重点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17)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18)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洪水期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渡船冒险航行,全区原则上执行以西江鼎湖广利站警戒水位8.5米为基准,设置停航封渡水位线。当区三防指挥部综合分析研判水位上涨幅度会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时,为确保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停止我区渡口渡船运行(停航封渡期间为保障生产、民生、防汛、医疗救助等工作需要开航的渡船,需经区三防指挥部会商研判同意后,在做好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给予恢复通航)。当我区渡口渡船停止运行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海事等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群众生产生活应急物资保障、交通出行安置工作和渡口渡船相关安全防御措施,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9)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3.1.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III级应急响应:

  (1)我区境内西江河段发生20年~5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干流广利站水位达到9.74米(5年一遇,警戒水位8.5米)或西江永安站水位达到9.32米(5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或西江沙浦站水位达到9.44米(5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且水位将持续上涨。

  (2)沙浦围、砚洲围、黄布沙围、东江围发生较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或长利涌支堤、后沥涌支堤或辖区内截洪渠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九坑河水库(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坝危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区有5个或以上镇(街道)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过去24小时全区有5个或以上镇街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5个或以上镇(街道)将出现大暴雨局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5个或以上镇街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全区有3个或以上镇(街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全区有3个或以上镇街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较大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有1个镇(街道)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过去24小时全区有1个镇街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5)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辖区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副指挥长、区三防办主任(A角)或区三防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B角)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汛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向有关镇(街道)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启动联合值守制度;视情启动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加强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收集处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区委宣传部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汛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3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6)区水利局继续严密监视全区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防洪设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抢修;进一步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督促危险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高风险地质隐患点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排查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应急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工作;进一步做好沿江公路巡查排查,发现水浸公路及有隐患的桥梁,要及时采取警示或封闭等交通管控措施。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调相关人员进一步清扫垃圾,确保排水管网收水口畅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排水工作;协调组织清理倒伏树木、损坏路灯、掉落广告牌和户外照明设施等。

  (11)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及时向公众发布最新交通状况,对拥堵路段进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

  (12)区教育局督促属地镇(街道)做好受影响区域在校师生的转移安置工作;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时,通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立即停课。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电力等行业组织排查通信、电力重点线路和设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赶赴抗洪抢险一线。

  (15)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群众对成熟农作物进行抢收,对未成熟农作物采取保护措施。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导相关部门关闭危险区域的户外旅游景点,疏散转移滞留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17)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进一步组织人员开展重点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巡查、检查,做好重点部门和抢险救灾现场的电力供应和保障;组织抢修人员、抢修车辆、应急发电车、发电机及各类抢险物资待命。

  (18)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进一步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应急通信车辆、抢修队伍集结待命。

  (19)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视灾情、险情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0)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2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3.1.3  防汛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II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我区境内河段发生50年10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干流广利站水位达到11.37米(20年一遇,警戒水位8.5米)或西江永安站水位达到10.79米(20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或西江沙浦站水位达到10.96米(20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且水位将持续上涨。

  (2)景丰联围(广利段、丰乐段)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九坑河水库(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坝危险;或小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存在溃坝危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区有3个或以上镇(街道)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过去24小时全区有3个或以上镇街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所有镇(街道)将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所有镇街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全区有5个及以上镇(街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全区有5个及以上镇街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重大灾害。

  (5)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镇(街道)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A角)或常务副指挥长(B角)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汛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提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区党政领导带队督导检查三防工作机制;增加联合值守单位;启动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到重灾区靠前指挥。

  (3)区三防办进一步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1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区水利局继续严密监视全区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督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工程设施进行全天候巡查;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及巡查工作;督促属地镇(街道)进一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

  (6)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高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排查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力量调配,强化道路和桥梁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一步做好倒伏树木、损坏路灯、掉落广告牌和户外照明设施等清理和处置工作。

  (10)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积极保障灾区治安稳定,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向公众发布最新交通状况,提醒市民避开水浸及拥堵的路段;对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引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11)区教育局督促属地镇(街道)进一步做好受影响区域在校师生的转移安置工作;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停课情况。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通信、电力保障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视情增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赶赴重灾区和抗洪抢险一线。

  (14)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属地镇(街道)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检查危险区域户外旅游景点的关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滞留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6)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进一步组织人员开展重点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巡查、检查,做好重点部门和抢险救灾现场的电力供应和保障;组织抢修人员、抢修车辆、应急发电车、发电机及各类抢险物资开展应急抢险。

  (17)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进一步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应急通信车辆、抢修队伍开展应急抢险。

  (18)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9)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3.1.4  防汛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我区境内河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干流广利站水位达到11.89米(50年一遇,警戒水位8.5米)或西江永安站水位达到11.28米(50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或西江沙浦站水位达到11.22米(30年一遇,警戒水位8.0米),且水位将持续上涨。

  (2)景丰联围(广利段、丰乐段)、沙浦围及其穿堤建筑物出现特别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国家重点中型水库(九坑河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区所有镇(街道)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过去24小时全区所有镇街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全区所有镇(街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全区所有镇街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特别重大灾害。

  (5)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镇(街道)发生极为严重的内涝灾害,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汛工作。

  (2)区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含停渡)、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区三防指挥部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全面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参与联合值守;设立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到重灾区靠前指挥。

  (4)区三防办全面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实时向区三防办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6)区水利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水边居住区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全面调动人力、物力,全力开展道路和桥梁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面做好倒伏树木、损坏路灯、掉落广告牌和户外照明设施等清理和处置工作。

  (11)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全力保障灾区治安稳定,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向公众发布最新交通状况,提醒市民避开水浸及拥堵的路段;对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引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12)区教育局督促属地镇(街道)进一步做好受影响区域在校师生的转移安置工作;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停课情况。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相关单位全力做好通信、电力保障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局增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赶赴重灾区和抗洪抢险一线。

  (15)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属地镇(街道)全力做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检查危险区域户外旅游景点的关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全面做好滞留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7)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增派人员开展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巡查、检查,做好重点部门和抢险救灾现场的电力供应和保障;组织抢修人员、抢修车辆、应急发电车、发电机及各类抢险物资开展应急抢险。

  (18)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全面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应急通信车辆、抢修队伍开展应急抢险。

  (19)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队伍全面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0)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2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把防汛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汛工作;视情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3.2  防风应急响应

  4.3.2.1  防风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IV级应急响应。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亲自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台风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有关工作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提出具体防御要求;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及时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收集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形式播发台风、暴雨预警、防御指引、区三防指挥部工作通报等。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6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6)区水利局组织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本地重要水利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等工作;强降雨期间,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

  (7)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及其临时工棚、老楼危楼、高层建筑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9)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0)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鼎湖海事处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渡船、渔船停航、人员安全撤离,督促指导船舶落实防台风措施。

  (1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安置等措施。

  (12)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的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3.2.2  防风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是已经受热带气旋的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III级应急响应。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副指挥长、区三防办主任(A角)或区三防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B角)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带班,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台风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向有关镇(街道)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启动联合值守制度;视情启动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加强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收集处置;进一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区委宣传部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汛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3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6)区水利局继续严密监视全区重要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做好防洪设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抢修;进一步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督促危险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高风险地质隐患点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及其临时工棚、老楼危楼、高层建筑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检查高空作业停工情况。

  (9)区教育局督促属地镇(街道)做好受影响区域在校师生的转移安置工作;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10)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鼎湖海事处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组织渡船、渔船人员撤离,督促指导船舶落实防台措施。

  (1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一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安置等措施。

  (12)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

  4.3.2.3  防风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II级应急响应。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A角)或常务副指挥长(B角)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台风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提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区党政领导带队督导检查三防工作机制;增加联合值守单位;启动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到重灾区靠前指挥。

  (3)区三防办进一步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每1小时向区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区水利局继续严密监视全区重要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督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工程设施进行全天候巡查;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及巡查工作;会同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

  (6)市自然资源鼎湖分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的巡查和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区教育局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9)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鼎湖海事处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船舶管理,防止渔船、商船冒险航行。

  (10)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关停情况,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停止对外开放、人员安全撤离。

  (11)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面核查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

  4.3.2.4  防风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台风工作。

  (2)区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

  工、停产、停运(含停渡)、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区三防指挥部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全面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参与联合值守;设立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到重灾区靠前指挥。

  (4)区三防办全面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网上舆情导控;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区委、区政府防台风紧急动员部署,动员全社会合力抗灾。

  (6)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实时向区三防办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区水利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利工程调度;提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水边居住区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中风险群众转移安置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核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削坡建房高风险点以上巡查和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

  (10)区教育局全面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11)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鼎湖海事处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渔船船只百分百回港,督促指导船舶百分百落实防台措施。

  (1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管理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场所,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3)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面核查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风应急响应,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3.3  防旱应急响应

  4.3.3.1  防旱IV级、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IV级或III级应急响应。

  (1)防旱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全区有3个及以上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5天以上或1个以上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

  ②西江(鼎湖辖区)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85%,九坑河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5%,主要江河水库接近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比>15%;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防旱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全区有4个及以上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7天以上或1个以上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

  ②西江(鼎湖辖区)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九坑河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0%、主要江河水库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比>2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旱抗旱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有关工作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提出具体防御要求;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旱工作要求;协调跨镇(街道)的水量分配。

  (4)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区水利局等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区三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6)区水利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9)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防旱抗旱工作。

  4.3.3.2  防旱II级、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II级或I级应急响应。

  (1)防旱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全区有4个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10天以上或2个以上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

  ②西江(鼎湖辖区)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九坑河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比>3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防旱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全区有4个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或3个以上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

  ②西江(鼎湖辖区)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九坑河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比>4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A角)或常务副指挥长(B角)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防旱抗旱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三防办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进一步协调跨镇(街道)的水量分配。

  (4)区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7)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防旱抗旱工作。

  4.3.4  防冻应急响应

  4.3.4.1  防冻IV级、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IV级或III级应急响应。

  (1)防冻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我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预计因冷空气侵袭,我区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5℃以下);

  ②低温冰冻对辖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③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区内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防冻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我区已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辖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区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区内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低温冰冻防御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有关工作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提出具体防御要求;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3)区三防办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5)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分中心负责对接、配合市级气象部门,每天上午9时向区三防办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6)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做好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留守和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做好重点路段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除雪除冰工作;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防冻工作。

  4.3.4.2  防冻II级、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我区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区三防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II级或I级应急响应。

  (1)防冻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我区已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区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部分镇(街道)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防冻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我区已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50公里以上,或全区4000名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区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我区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长(A角)或常务副指挥长(B角)主持召开会商会,部署低温冰冻防御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三防办检查受影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返乡和按需入鼎工作,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在本地。

  (5)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6)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视情启动相应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防冻工作。

  4.4  力量动员与参与

  水旱风冻灾害发生时,区委组织部适时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投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5  信息报告

  (1)汛情、风情、旱情、冻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三防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详见附件5)以及省、市、区相关规定,做好三防信息报送工作。

  4.6  险情灾情处置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区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区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辖区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辖区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属地镇(街道)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保障。

  4.7  应急响应调整

  4.7.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区三防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区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7.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5.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肇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4  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5.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区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三防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

  (2)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6.2  物资保障

  (1)三防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6.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专业指挥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6.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特困人员、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辖区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6.6  综合保障

  6.6.1  通信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规划覆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应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通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6.6.2  安全防护保障

  6.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部门应加强受灾地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6.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2)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台账,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场所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应急物资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6.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6.6.2.5  社会困难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留守和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6.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2)公安机关、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6.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供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需求。

  6.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三防办每3至5年组织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7.3  解释

  本预案由区三防办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三防指挥部此前印发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鼎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

  4.鼎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和联合值守安排

  5.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五个宁可”:防范应对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灾害程度要“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指挥决策要“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物资队伍要“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时无备”,转移人员要“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

  (3)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4)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5)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7)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8)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9)防洪工程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10)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区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的镇(街道)防汛机构有权对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1)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江河湖库水面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100%落实防御措施,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沿江、山区旅游景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水上施工作业人员100%安全撤离。


附件2

鼎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衔接三防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进行审批,配合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镇(街道)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负责科技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6.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留守和困境儿童、公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区级以上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管理;配合区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市的专项资金支持。

  9.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御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区级抗灾林木、林草种苗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10.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危房、施工现场、城市内涝点、削坡建房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污水处理;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急避难场所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安全性评估。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航道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

  13.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御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区各水库、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负责农村涝区治理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镇(街道)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区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上报。协助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1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群众、抢险救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区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

  1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时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1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供排水设施除外)、城市桥梁、地下管廊(沟)、户外广告、燃气设施、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的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垃圾清运和处置工作,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市政设施、树木、路灯、户外广告、城市照明及燃气设施等。

  20.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的快速调用共享,提高各部门沟通协作效率,确保灾情期间区政务服务系统稳定运行。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2.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负责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3.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分中心:负责对接、协调市级气象部门,及时报送、发布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方面信息,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鼎湖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

  25.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组织抢修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畅通。

  26.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27.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负责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28.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负责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29.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负责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以上单位、部门及未确定任务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完成区三防指挥部临时指派的三防应急工作责任。


附件3

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工作组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区三防指挥部启动工作组,工作组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各项三防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灾情进行汇总、传达和报告;制订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置事宜,协助区三防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处置工作等。

  (2)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级有关新闻媒体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宣传报道我区各级党委、政府抢险救灾以及灾后复产、重建家园等各项工作的举措、成效;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抢险救灾工作及开展新闻报道,做好相关舆情信息;做好异地媒体来鼎采访的接待、协调工作。

  (3)预警预报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水利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鼎湖区分中心、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加强与西江上游地区气象和水文部门的联系沟通,提供和预测西江上、下游和本地雨情、水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为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4)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人民武装部、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民兵等对受灾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的资金需要,负责区三防指挥部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支付。

  (6)物资及交通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水利局、鼎湖海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统筹组织(联系购买、借用、调用及请求上级支援)和调配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的物资需要;调度抢险救灾物资,做好物资进出管理,联系安排物资装卸;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落实车、船加油站点,保证抢险救灾车、船用油;保障道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及群众转移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只;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通道和群众转移交通秩序。

  (7)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根据灾区需要,组织落实药品、消毒物品、预防疫苗供应;根据需要组织和派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队到灾区开展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灾区灾后无大疫。

  (8)通信及电力保障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确保三防指挥系统正常运作,保障防汛重要部门电力、固定电话、移动网络、互联网正常;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通信应急车、电力应急车侯用,确保抢险现场电力供给和通讯畅通。

  (9)紧急救援组:区三防指挥部副指挥长为组长,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组织灾区抢险救援工作。

附件4

鼎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和联合值守安排

  区三防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区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增加或减少集中办公参与单位。区三防指挥部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相关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增加或减少联合值守力量。

  一、防汛、防风IV级应急响应集中办公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渠网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

  二、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渠网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鼎湖供电局、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

  台风影响期间,增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鼎湖海事处。

  三、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参与防汛、防风Ⅲ级联合值守单位,增加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

  四、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区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

  五、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附件5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 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 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1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1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赵灵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局长;

  梁嘉辉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续聘欧玉兰同志为肇庆市鼎湖中学副校长(聘期至2025年8月);

  续聘向丽同志为肇庆市鼎湖中学副校长(聘期至2025年8月);

  免去伍建元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可立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2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孔庆宁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畜牧兽医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煜政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邓俊勇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陆开舟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黎斌正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艺虎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莫哲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熊振雄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王桂豪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马炜强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免去孔庆宁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敏豪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覃文治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3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吴伟才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梁汝安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蔡学雄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丘迪峰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谭艺扬同志任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鼎湖分中心主任;

  免去何美芳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韦刚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梁汝安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肇庆市鼎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挂牌)主任职务;

  免去龙顺安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4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黄彩英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邓烺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肖雅文同志挂任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肖生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立坚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

  苏荣志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

  陈锦彪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范淋婷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桂城司法所所长;

  张绵钊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永安司法所所长;

  唐淳同志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高级中学校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梁顺洪同志聘任为肇庆鼎湖中学校长(聘期三年);

  免去董永琦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肇庆市鼎湖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主任、肇庆市鼎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局长职务;

  免去梁顺洪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职务;

  谢庆华同志不再聘任为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高级中学校长;

  郑志平同志不再聘任为肇庆鼎湖中学校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5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5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陈韩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汪俊杰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冯达宙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晓莉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汤杏萍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主任;

  陈敏怡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鼎湖分中心副主任;

  莫迟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免去覃振兴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肇庆市鼎湖区外事局(挂牌)局长职务;

  免去梁楚银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黎敏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人事任免信息

2024年6月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如下:

  黄耀武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立忠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振玉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局长;

  李国通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伟明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益恒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张晓莉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陆光宗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任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莫哲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坑口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熊振雄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桂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王桂豪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广利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陆光宗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莫迟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陈锦彪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马炜强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免去罗锦国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免去温永洪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耀华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黄辉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韦啟宣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金融工作局(挂牌)局长职务;

  原肇庆市鼎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自然免除;

  原肇庆市鼎湖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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