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总结公报 > 政府公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期)

2024-01-12 17:50:54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4年1月12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肇鼎府规〔2023〕2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鼎府规〔2023〕3号)

【区政府办公室函】

关于调整肇庆市鼎湖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肇鼎府办函〔2023〕27号)

【人事任免】

关于周敬文等同志免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2号)

关于谢少红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3号)

关于谢少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4号)

关于刘建勇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5号)

关于江家浩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6号)

关于梁汝安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7号)

关于黄文敏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8号)

关于张满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29号)

关于邵志韫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0号)

关于陈东梅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1号)

关于谢志勇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2号)

关于李汉辉同志免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3号)

关于詹垚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4号)

关于汤湛波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5号)

关于赵婉菲同志任职的通知(肇鼎府干〔2023〕36号)



ZDFG2023002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肇庆市

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肇鼎府规〔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肇鼎府规〔2020〕5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28日。在延长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和《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农产品,是指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后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农、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食品),经专门机构认定后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在本办法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以下简称农产品“三品一标”),可以申报享受区级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1万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2万元;

  (三)获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奖励相关规则:

  (一)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个或以上农产品获得同一种认证的,则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对每一个农产品进行奖励。

  (三)如当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领取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今后再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其他认证,则按本办法第七条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四)除上述有明确规定的奖励情形,其他情形均不能获得区人民政府奖励。

  (五)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奖励,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或由他人继承。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属区级受奖单位或个人,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单位申请表》或《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个人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属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励并不予受理。

  (三)镇(街道)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5个工作日(以申请受理日起计算)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区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

  附件:1.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单位申请表

  2.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个人申请表


附件1

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单位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认证产品名称


认证产品规模


认证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开户银行


收款账户全称


账号


镇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畜牧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农业农村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肇庆市鼎湖区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个人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主体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认证产品名称


认证产品规模


认证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开户银行


收款账户全称


账号


镇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畜牧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农业农村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ZDFG2023003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肇鼎府规〔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12月27日九届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23年12月28日区委九届第8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府规〔2023〕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调度和督查督办,适时报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并由其牵头开展联合督查。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估算评估,承担项目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等工作,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现行工程的概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续有新规定或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概算审核职责的,按新规定或按部门职能履行。

  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金融、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按照行业审批权限的要求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有行业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材料、概算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审批事项管理均依托于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结。项目建设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单位对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主动按时将信息反馈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条  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项目后续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实施。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等相关工作后,方开始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需充分征求区住建局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建议,建造方式原则上优先选择装配式建筑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对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财政局的事前绩效评估及建设资金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区政数局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

  (三)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肇庆市鼎湖区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程序提请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

  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采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区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审计、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

  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等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及规模范围内,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

  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履行资金审定程序时一并提出。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形:

  1.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区人民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的情形:

  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

  (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总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和工程规划条件调整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绿化改造、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类型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四)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

  1.总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

  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区政府可以授权区三防指挥部认定抢险救灾工程、授权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急工程,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谋划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等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定期、灵活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如有项目应及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综合汇总完善后,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涉及资源、林业、环境、用能、资金筹措等关键要素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储备项目分类编制、分行业管理。其中:

  (一)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处在续建阶段或项目概算投资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具备开工条件是指用地、环评、施工图审查或施工招标等关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一经下达即可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前期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储备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已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但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将项目信息录入肇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每月通过平台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推动项目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区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按议事规则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是指由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建设。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中如包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的部分项目,上述部分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按议事规则审议同意后,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或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的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或市场化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其费用按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10%。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或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不含15%),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后自行调整后,报送至原概算审批部门以及区财政局。

  (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使用预备费用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资调整: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提交至区财政局进行核定后形成核定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核定意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核定意见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等材料,按照《中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肇庆市鼎湖区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程序提请区人民政府按照议事规则审议;

  (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该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做法,由于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项目概算调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项目完成概算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调整后的概算调整批复为依据,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水利、交通等领域项目按其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竣工价款结算工作。

  施工单项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价合计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

  施工单项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抄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价款结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送区财政局;  

  (二)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拖延结算等情形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相关实施细则,并及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此前区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调整肇庆市鼎湖区政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肇鼎府办函〔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市驻区各单位:

  鉴于我区机构设置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决定调整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梁健梅(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冼悠君(副区长)

  成  员:陈世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温永洪(区政协副主席、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梦阳(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陈森泉(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

  黄国基(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伍建元(区教育局局长)

  谢少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春林(区民政局局长)

  张艳玲(区司法局局长)

  周敬文(区财政局局长)

  黄      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

  刘伟明(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林敏炼(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局长)

  刘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局长)

  廖剑军(医疗保障局鼎湖分局局长)

  罗锦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钟荣宇(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卓峰(区水利局局长)

  邱  伟(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嫣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何美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李楚锋(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燕霞(区审计局局长)

  汪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伟权(区统计局局长)

  郑耀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振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梁思敏(区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黎  俊(坑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钟伙华(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昭文(广利街道办事处主任)

  谢国庆(永安镇镇长)

  张诗琳(沙浦镇镇长)

  吴伟才(莲花镇镇长

  黄传安(凤凰镇镇长)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区委编办。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关于周敬文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45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免去:

  周敬文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科学技术局(挂牌)局长、肇庆市鼎湖区商务局(挂牌)局长职务;

  张雅欣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8月11日


关于谢少红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53号、肇鼎组干〔2023〕157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谢少红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科学技术局(挂牌)局长、肇庆市鼎湖区商务局(挂牌)局长;

  聘任:

  陈少媚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8月30日


关于谢少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人大常委会肇鼎常〔2023〕22号文件通知,2023年8月30日,经肇庆市鼎湖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

  谢少红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周敬文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局长。

  免去:

  周敬文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周其伟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刘建勇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68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刘建勇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9月5日


关于江家浩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75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江家浩同志任肇庆市鼎湖区水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9月19日


关于梁汝安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81号文通知,梁汝安等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梁汝安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婉菲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9月20日


关于黄文敏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196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黄文敏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0月11日


关于张满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07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张满强同志为肇庆市医疗保障局鼎湖分局副局长;

  邵志韫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肖然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审计局副局长。

  免去:

  张满强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财政局副局长、肇庆市鼎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挂牌)局长职务;

  邵志韫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审计局副局长、肇庆市鼎湖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职务;

  苏肖然同志的肇庆市医疗保障局鼎湖分局副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0月26日


关于邵志韫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20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邵志韫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挂牌)局长;

  卢少芳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凤凰司法所所长;

  甘凤霞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坑口司法所所长;

  李建平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广利司法所所长。

  免去:

  卢少芳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坑口司法所所长职务;

  甘凤霞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广利司法所所长职务;

  李建平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凤凰司法所所长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0月26日


关于陈东梅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10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聘任:

  陈东梅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院长(聘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0月26日


关于谢志勇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26号文通知,谢志勇等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自2023年4月起按期转正。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谢志勇同志为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永安派出所所长;

  伍金全同志为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长利派出所所长;

  黎志荣同志为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陈挺同志为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大队长;

  谢文昌同志为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1月3日


关于李汉辉同志免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33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免去:

  李汉辉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詹垚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39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詹垚锋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梁仲明同志的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汤湛波等同志转正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41号文通知,汤湛波等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汤湛波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黄艳芳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梁国权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政工办主任;

  聘任:

  黎虞明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中医院副院长;

  蔡书琴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中医院副院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赵婉菲同志任职的通知

肇鼎府干〔2023〕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接区委组织部肇鼎组干〔2023〕242号文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赵婉菲同志为肇庆市鼎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挂牌)局长。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3年12月14日


主管主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编辑出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编:陈世玉                       地    址:肇庆市鼎湖区机关大院

电    话:(0758)2622030               传    真:(0758)2622030

邮政编码:526070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