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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肇鼎府规〔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肇庆新区有关工作部门:
《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已经鼎湖区九届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暨肇庆新区管委会2026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鼎湖区城管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
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鼎湖城区(坑口、桂城、广利街道,不含农村社区)、肇庆新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鼎湖区、肇庆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鼎湖城区、肇庆新区范围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鼎湖区城管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鼎湖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鼎湖区市政中心”)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鼎湖区城管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鼎湖城区垃圾中转站以及设置垃圾消纳场地。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经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由鼎湖区市政中心直接收取或委托肇庆市肇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鼎湖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湖供水分公司”)代收。
第七条 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居民住户按每户8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处理费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计收),居民的出租屋按户数按每户8元/月标准计收。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按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房产证、租约、实地测量面积)计收。40㎡(含40㎡)以下按每月75元计收;40㎡以上至100㎡(含100㎡)按每月100元计收;100㎡以上至200㎡(含200㎡)按每月125元计收;200㎡以上按每月150元计收。各办公场所的具体计收数额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核定。
第九条 餐饮、娱乐业、宾馆、招待所、旅社(店)、医疗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按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房产证、租约、实地测量面积)计收。40㎡(含40㎡)以下按每月75元计收;40㎡以上至100㎡(含100㎡)按每月100元计收;100㎡以上至200㎡(含200㎡)按每月125元计收;200㎡以上按每月150元计收。各经营场所的具体计收数额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核定。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条 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商铺的垃圾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按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房产证、租约、实地测量面积)计收。15㎡(含15㎡)以下按每月25元计收;15㎡以上至30㎡(含30㎡)按每月40元计收;30㎡以上至40㎡(含40㎡)按每月75元计收;40㎡以上至100㎡(含100㎡)按每月100元计收;100㎡以上至200㎡(含200㎡)按每月125元计收;200㎡以上按每月150元计收。各经营场所的具体计收数额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核定。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 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按摊(点)计收,每摊(点)5㎡内2元/天,每增加1㎡加收0.5元,生活垃圾重量达1吨以上(含1吨)的按每天150元/吨计收,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派员收取。
第十二条 以上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单位、店铺或摊点是指日产生垃圾量1桶以下(不含1桶,每桶容量0.36立方米,重50公斤,下同)的单位、店铺或摊点。
第十三条 日产生垃圾量1桶以上(含1桶)的办公、经营场所及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厂矿、工地等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方法:
单桶容量0.36立方米以下(含0.36立方米)按每桶200元/月计收,单桶容量0.72立方米以上的按每桶400元/月计收,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每天派车清运一次,并由鼎湖区市政中心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店铺确定桶数。日产生垃圾量1桶以上未够2桶的,按2桶计算,如此类推。
第十四条 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或类别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鼎湖区市政中心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并报鼎湖区城管局和鼎湖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协商由鼎湖区市政中心直接收费的,或因故不能通过鼎湖供水分公司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或单位,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按规定组织人员上门收取。
委托鼎湖供水分公司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居民和单位按月在缴纳水费时一同缴纳。
第三章 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六条 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市、区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困难群体,按每户1元/月计收。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员除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减免条件的人群,申请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携带不同类型减免所需的有效证件前往鼎湖区市政中心办公室办理,并现场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鼎湖供水分公司代收的,需一并提交自来水缴费卡;无自来水缴费卡的,自行前往鼎湖供水分公司申领。所提交信息经核实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报鼎湖区城管局审批并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可以减免垃圾处理费;所提交信息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且未经批准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二十条 享受减免人群需携带以下有效证件:低保边缘家庭需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原件或相应粤省事电子证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原件或相应粤省事电子证照;经鼎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以下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交相应有效证件原件,无纸质版证件的,可提供粤省事电子证照以供初步核验。
第二十一条 经鼎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享受减免人员名单由鼎湖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提供,认定名单存在变动的,由上述部门在每月月底前更新并提供至鼎湖区市政中心,由鼎湖区市政中心进一步核对,同时区各相关部门需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当年完整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非经鼎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且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减免条件的人员,申请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于每月20日前向鼎湖区市政中心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交相应认定地市政部门出具的没有享受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上述所有证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纸质证件或电子证照)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二十四条 连续二个月及以上用水量累计小于4立方米的居民户(不含经营性质的),免收此期间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鼎湖区市政中心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要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鼎湖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鼎湖区城管局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鼎湖区市政中心需建立缴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
第三十条 代征单位每月需将上月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向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入库。
第三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截留和挪用。鼎湖区城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鼎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和区市政中心应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鼎湖区各街道农村社区及各镇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鼎湖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鼎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肇鼎府规〔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