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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肇鼎府规〔2026〕5号)

2026-05-18 11:17:20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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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29日鼎湖区九届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暨肇庆新区管委会2026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精准和高效的要求,坚持线上线下办理相结合,逐步推行全程网上办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本区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实际年龄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按照以下4个档次标准发放:

  (一)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二)90-94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三)95-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

  (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标准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实行动态、专账管理。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发放、监督管理和信访投诉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做好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核、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每月5日前提供有关我区高龄老人户籍迁移、注销、死亡等数据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6月、12月提供当年完成年度生存认证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名单;以上数据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共享提供,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需做好数据编目挂接并按时更新,区政务和数据局提供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协助区民政局开展高龄老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各相关职责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变化数据,并将相关高龄老人殡葬、户籍迁移等数据共享各镇(街道)开展数据比对工作。


第二章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


  第八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以高龄老人自愿申请为原则,以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第九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当月20号前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有条件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高龄老人的需求和申请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第十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须一致);(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三)1寸彩色相片2张;(四)《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五)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授权文字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时需审核原件)。


第三章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自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

  (一)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确认并报属地镇(街道)。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提交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初审并汇总成册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资格审批。

  第十二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领政府津贴的,不予补发申领资格审核通过前的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按月核发。各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批后于次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到区民政局专户,再由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津贴金通过社会化途径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已批准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高龄老人,如达到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或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发放标准条件的,需重新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流程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原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本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享受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高龄老人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高龄老人因死亡注销个人银行账号,导致死亡当月未发放的津贴无法正常发放的,死亡当月尚未发放的津贴作为遗产,由高龄老人的家属按照财产继承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本区或死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村(社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或户籍迁出的人员信息填报《鼎湖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辞世(户籍迁移)情况(月报)》(附件2)上报镇(街道),经镇(街道)审核后,填写《鼎湖区终止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批表(月报)》(附件3),于每月8日前报区民政局终止发放,确保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及时、精准发放。

  第十七条  高龄老人因死亡、户籍迁移、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高龄老人户籍所在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区民政局统筹相关职责单位责令高龄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退回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领取对象信息需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资格认证制度。已享受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高龄老人实行每年2次年度资格认证,利用“悠美肇庆”信息化系统平台进行在线资格认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定的高龄老人,可以通过到村(社区)主动核验、预约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高龄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资格认定给予帮助。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认证且无法与高龄老人或其家属取得联系的,在属地进行为期7天公示,经公示后仍无法确认其状况的可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其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经重新认证或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属地镇(街道)应当及时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实施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做好年度资格认证和月度排查及日常动态管理,主动服务,及时提醒高龄老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申请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落实工作责任制,让每一位符合领取津贴的城乡高龄老人享受政府福利,确保应发尽发,精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高龄老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经查证属实的,除要退回已领取的津贴外,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职的前提下,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隐瞒、伪造个人信息,资格认证系统信息局限等原因,导致错发现象且能够及时纠正并追回款项的,经办人员可免予或者减轻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对财政资金管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等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办法》(肇鼎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鼎湖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

             2.鼎湖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辞世(户籍迁移)情况(月报)

             3.鼎湖区终止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批表(月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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