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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规〔2026〕3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02 18:19:07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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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2日鼎湖区九届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暨肇庆新区管委会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肇庆市鼎湖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立足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体办幼儿园属公办性质,是指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村(居)委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利用自有土地、物业,或使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与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本办法只适用于已开办且取得鼎湖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三条第一类是由集体、组织举办并认定为省规范化幼儿园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直接认定为集体办幼儿园。第二类是幼儿园园舍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村委会、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所有,以出租或承包方式举办的幼儿园,通过申报可认定为集体办幼儿园。具体认定流程:以自愿为原则,幼儿园将园舍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申请表、办学许可证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交区教育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区教育局将在鼎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区教育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肇庆幼儿园注册证》,集体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已通过认定的集体办幼儿园可递交延期申请表到区教育局,经审核通过后转入下一认定周期。


第三章  管理及职责要求


  第四条集体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章自主办学,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集体办幼儿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章程,并遵从合法性原则、方向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进行制定。

  第六条集体办幼儿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实施保育教育为核心任务,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师德师风及队伍建设、保育教育工作、家园共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集体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按照规定执行,遵循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第八条集体办幼儿园要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不搞不切实际的特色课程。

  第九条集体办幼儿园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治安防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园舍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区教育局是集体办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对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保障、监管责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等政策,给予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集体办幼儿园作为公办性质幼儿园,其办园经费主要来源于幼儿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其中,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严格遵循属地政策,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收费,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依。然后在政府财政支持方面,集体办幼儿园依照省、市、区有关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将直接划入幼儿园银行对公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用于提升办园质量、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等方面,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第十三条集体办幼儿园落实同工同酬政策,集体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的80%,其他教职工工资水平应不低于肇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教职工待遇得到合理保障,推动集体办幼儿园持续良好运营。集体办幼儿园应为每位教职工开办银行实名制工资卡,按规定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持教师积极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四条集体办幼儿园法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经费申报、收入、使用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集体办幼儿园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教学、安全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六条集体办幼儿园积极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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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肇庆市鼎湖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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