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2026年政府文件

肇鼎府规〔202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存量商品房收购和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2-12 15:37:14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有关单位,肇庆新区有关工作部门:

  《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存量商品房收购和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2月10日鼎湖区九届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暨肇庆新区管委会2026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鼎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存量商品房

收购和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居民的居住难题,统筹解决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22〕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项目,建立规范、高效的存量商品房收购与配租流程确保项目可持续推进。实现短期内消化存量商品房,优化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长期为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稳定住房,实现“住有所居”,提升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三条  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体成效显著。

  鼎湖区住建部门负责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鼎湖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存量商品房收购


  第五条  本着在消化存量房的同时兼顾解决偿还保交楼国家专项借款、保交楼楼盘后续建设问题来合理确定存量商品房收购。

  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可以是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也可以是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以及为保交房由区有关企业垫资建设而获取的商品房。收购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的,要明确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日期,确保按期竣工交付。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

  收购房源应相关手续齐备,权属清晰,且无抵押无查封,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当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

  第六条  由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新区管理委员会选定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存量房的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集、房源收购、管理运营等具体工作。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银行授信要求。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收购主体自行筹集,符合条件的可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亦可按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社会资本参与等多元化渠道融资。

  第八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收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可以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因参与保交房攻坚战而持有存量房的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也可以参考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独立、公正评估价格。房源为国有全资企业自有资产的,还可通过协议方式收购。

  第九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针对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单套建筑面积不超130平方米。

  第十条  收购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房源收集。鼎湖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征集辖区内、行业内服务对象的住房租赁需求,作为房源筹集数量的重要依据。

  建立房源信息数据库,对房源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实地考察。组织专业人员对房源开展实地查验,核实房屋质量、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后纳入收购意向清单。

  (三)实施收购。收购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请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研究审核,确定房源后,按要求实施收购。

  (四)项目认定。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后,按照《肇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工作指引》提出申请完成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已出具项目认定书的房源,房源提供方不得继续对外销售该房源,并积极配合收购主体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面向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各镇(街道)工作的公职人员、企业职工、优秀人才等群体。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在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内无住房;

  (三)申请人在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工作生活,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由收购存量商品房的国有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原则上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按申请先后顺序轮候,具体申请规定和审核流程由运营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房屋出现的问题,确保房屋质量和居住安全。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3年(承租人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运营单位应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名单,并上报至鼎湖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结合运营成本、区域共需等因素,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按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运营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得续租,承租人应依合同限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运营单位负责向承租人收取。优先用于偿还收购存量商品房贷款,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后盈余资金为收购主体的项目收益,可由收购主体支配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终止或不再续签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报鼎湖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三)不在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

  (四)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工作证明等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五)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八)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九)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责令其限期腾退房屋,自收回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存量商品房收购和租赁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在存量商品房收购和租赁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本办法由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