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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规〔2026〕1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1-07 20:58:34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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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12月24日鼎湖区九届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暨肇庆新区管委会2025年第34次会议及鼎湖区委九届第172次常委会会议暨肇庆新区党工委2025年第4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肇庆市鼎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危险性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优抚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和退休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遗属、病故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遗属、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专职消防队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综合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家庭颁发“消防救援人员之家”门牌。

  第五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获得表彰奖励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和流程落实表彰奖励。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入职训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其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烈士。探索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者其遗属给予经济补助。

  第八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第九条 在职、退休、残疾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本区行政区域内运行轮船、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本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本区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本区行政区域内运行的轮船和客运班车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优待;乘坐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第十条 在职、残疾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享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

  第十一条 患急危重症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十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退出(不含辞职、开除)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向区政府推荐其中连续工作12年以上且综合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区政府审定后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空额中免考试优先聘用。

  第十五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县(市、区)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优待政策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适当安排资金保障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建设,确保日常训练、任务执勤战斗力生成与匹配。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肇庆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和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和市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肇庆市鼎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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