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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办函〔2024〕28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11-20 14:34:22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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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6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统筹安排。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对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在市对区当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适当补充个别内容,视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药安办依据市食药安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和我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要求,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区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和材料按时报送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评分环节时进行赋分。区食药安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终自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区食药安办。各成员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成员单位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并汇总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及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等,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区食药安委审定。区食药安办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由区食药安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95分以下且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为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的,及时报区食药安办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舆情监测和处置情况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要求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区食药安办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

5

加分项

≤10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通报约谈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区食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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