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2026-04-22 15:55:24  来源: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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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公〔2026〕5号

       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6年3月28日

       三、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6〕5号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现状:

编号

位置

权属单位

面积

(平方米)

面积

(亩)

现状

1

广利街道

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朝南村朝南联队经济合作社

21402

32.1030

农用地

2

永安镇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446

0.6690

农用地

合计

21848

32.7720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及《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7〕13号)等文件作价补偿。

       (二)安置对象: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朝南村朝南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三)安置方式

       1.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征收的土地属肇庆鼎湖区(新区)范围,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返还按征地总面积的12%计算,取消土地实物返还,采取置换等价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和货币结合的方式返还,按每亩留用地折现100平方米商业设施和1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商业设施位置由自然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控制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商业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在征地后5年内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交付使用之前,征地单位按每亩留用地折现的100平方米商业设施以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并按每2年递增5%的幅度执行,直至商业设施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为止。10万元/亩的留用地返还款列入征地协议条款与征地补偿款一并支付。

       2.失地生活保障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按总征地面积减除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选择现金支付或实物折价支付两种方式之一执行。现金补偿标准:养殖水面、耕地1200元/年·亩,园地800元/年·亩,林地600元/年·亩。该标准按每五年递增5%的幅度进行调整。实物折价补偿标准:采取直接与粮食价格挂钩折价的办法支付,以当地粮食部门当造收购三级稻谷价格折算为现金支付。养殖水面、耕地1200斤/年·亩,园地800斤/年·亩,林地600斤/年·亩。

       (四)社会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由用地单位征地时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

       七、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社保费用缴入社保专户。

       (三)支付期限: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按程序发放。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广利街道办事处、永安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广利街道办事处、永安镇人民政府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认定的结果为准。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鼎湖的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6〕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6〕5号].pdf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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