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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6年2月12日
三、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6〕4号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现状: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及《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定》(肇鼎府办〔2016〕3号)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7〕13号)等文件作价补偿。
(二)安置对象: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曹王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大寨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二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三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何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李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龙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苍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黄竹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长溪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大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祥龙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经济联合社。
(三)安置方式
1.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总面积的12%标准计算,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意愿进行安排,其中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二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何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李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龙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四经济合作社按照27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单位;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大寨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三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经济联合社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在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内一并报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苍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黄竹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长溪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大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祥龙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经济联合社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已在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中安排,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4〕100号],用途为工矿用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曹王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二经济合作社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已在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中安排,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5〕13号],用途为工矿用地。
2.失地生活保障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聚集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被征地农民实地生活保障发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3万元/亩。
(四)社会保障:按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肇征审〔2025〕92号)执行。
七、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社保费用缴入社保专户。
(三)支付期限: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按程序发放。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永安镇人民政府、莲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永安镇人民政府、莲花镇人民政府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认定的结果为准。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鼎湖的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粤府土审(18)[202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docx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