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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5年12月25日
三、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5〕100号
四、批准用途:工矿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现状: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及《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7〕13号)等文件作价补偿。
(二)安置对象: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大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长溪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村祥龙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江溪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黄竹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苍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苍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勒溪经济合作社。
(三)安置方式
1.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肇鼎府办〔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实行集中安置,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2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4〕4号]的建设用地中安排。
2.失地生活保障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按总征地面积减除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选择现金支付或实物折价支付两种方式之一执行。现金补偿标准:养殖水面、耕地1200元/年·亩,园地800元/年·亩,林地600元/年·亩。该标准按每五年递增5%的幅度进行调整。实物折价补偿标准:采取直接与粮食价格挂钩折价的办法支付,以当地粮食部门当造收购三级稻谷价格折算为现金支付。养殖水面、耕地1200斤/年·亩,园地800斤/年·亩,林地600斤/年·亩。
(四)社会保障:按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肇征审〔2025〕69号)执行。
七、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款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社保费用缴入社保专户。
(三)支付期限: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按程序发放。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永安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永安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认定的结果为准。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鼎湖区的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5〕100号).doc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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