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025-09-24 14:53:22  来源: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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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征补告〔20256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街院主一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黎桥村桂荣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龙二村龙二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桥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德寿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德寿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前进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前进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胜利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六组端明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朗村撑耳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甫草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甫草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高兰村高兰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夏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街院主一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7967公顷(26.9505亩)。其中,农用地1.7967公顷(26.950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黎桥村桂荣联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913公顷(13.3695亩)。其中,农用地0.8913公顷(13.369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龙二村龙二联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024公顷(19.5360亩)。其中,农用地1.3024公顷(19.5360亩),含耕地1.3024公顷(19.5360亩)。

(四)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桥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17公顷(0.0255亩)。其中,农用地0.0017公顷(0.02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五)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4541公顷(6.8115亩)。其中,农用地0.4541公顷(6.811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六)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33公顷(0.0495亩)。其中,农用地0.0033公顷(0.049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七)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30公顷(0.0450亩)。其中,农用地0.0030公顷(0.045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八)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0公顷(0.0300亩)。其中,农用地0.0020公顷(0.030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九)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山田村山田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11公顷(0.0165亩)。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德寿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99公顷(0.5985亩)。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0.59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一)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德寿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117公顷(3.1755亩)。其中,农用地0.2117公顷(3.17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二)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160公顷(3.2400亩)。其中,农用地0.2160公顷(3.240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三)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57公顷(0.3855亩)。其中,农用地0.0257公顷(0.38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四)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红星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30公顷(0.3450亩)。其中,农用地0.0230公顷(0.345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五)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19公顷(0.0285亩)。其中,农用地0.0019公顷(0.02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六)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19公顷(0.0285亩)。其中,农用地0.0019公顷(0.02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七)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3公顷(0.0345亩)。其中,农用地0.0023公顷(0.034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八)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葵园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19公顷(0.0285亩)。其中,农用地0.0019公顷(0.02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九)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前进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40公顷(0.0600亩)。其中,农用地0.0040公顷(0.060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前进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59公顷(0.0885亩)。其中,农用地0.0059公顷(0.08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一)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胜利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236公顷(6.3540亩)。其中,农用地0.4236公顷(6.354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二)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736公顷(1.1040亩)。其中,农用地0.0736公顷(1.104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三)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956公顷(1.4340亩)。其中,农用地0.0956公顷(1.434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四)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二村跃进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889公顷(1.3335亩)。其中,农用地0.0889公顷(1.333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五)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六组端明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35公顷(0.3525亩)。其中,农用地0.0235公顷(0.352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六)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075公顷(3.1125亩)。其中,农用地0.2075公顷(3.112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七)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26公顷(0.4890亩)。其中,农用地0.0326公顷(0.489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八)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17公顷(0.3255亩)。其中,农用地0.0217公顷(0.32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九)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09公顷(0.1635亩)。其中,农用地0.0109公顷(0.163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543公顷(0.8145亩)。其中,农用地0.0543公顷(0.814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一)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25公顷(0.4875亩)。其中,农用地0.0325公顷(0.487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二)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08公顷(0.1620亩)。其中,农用地0.0108公顷(0.16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三)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09公顷(0.1635亩)。其中,农用地0.0109公顷(0.163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四)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08公顷(0.1620亩)。其中,农用地0.0108公顷(0.16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五)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古遗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327公顷(0.4905亩)。其中,农用地0.0327公顷(0.490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六)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朗村撑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207公顷(4.8105亩)。其中,农用地0.3207公顷(4.810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七)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甫草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059公顷(4.5885亩)。其中,农用地0.3059公顷(4.588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八)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甫草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688公顷(1.0320亩)。其中,农用地0.0688公顷(1.03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十九)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高兰村高兰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96公顷(0.1440亩)。其中,农用地0.0096公顷(0.144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十)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611公顷(2.4165亩)。其中,农用地0.1611公顷(2.416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十一)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34公顷(0.3510亩)。其中,农用地0.0234公顷(0.351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十二)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468公顷(0.7020亩)。其中,农用地0.0468公顷(0.70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十三)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89公顷(1.7835亩)。其中,农用地0.1189公顷(1.783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十四)拟征收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夏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2公顷(0.0330亩)。其中,农用地0.0022公顷(0.033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5.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3.20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7〕1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返还按征地总面积的12%计算,取消土地实物返还,采取置换等价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和货币结合的方式返还,按每亩留用地折现100平方米商业设施和1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商业设施位置由自然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控制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商业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在征地后5年内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交付使用之前,征地单位按每亩留用地折现的100平方米商业设施以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并按每2年递增5%的幅度执行,直至商业设施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为止。10万元/亩的留用地返还款列入征地协议条款并在批准用地后与征地补偿款一并支付。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23〕6号),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核定该项目按9000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10.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联系人:苏志铭;电话:0758-2621061;邮编:52607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13号(联系人:苏志铭;电话:0758-2621061;邮编:52607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示意图.pdf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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