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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肇鼎府征补告〔2025〕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大寨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二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三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大寨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1388公顷(152.0820亩)。其中,农用地10.1388公顷(152.0820亩),含耕地0.7401公顷(11.1015亩);
(二)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9457公顷(74.1855亩)。其中,农用地4.9457公顷(74.18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三)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1618公顷(62.4270亩)。其中,农用地4.1618公顷(62.427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458公顷(6.6870亩)。其中,农用地0.4458公顷(6.687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五)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424公顷(5.1360亩)。其中,农用地0.3424公顷(5.1360亩),含耕地0.0002公顷(0.0030亩);
(六)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5529公顷(23.2935亩)。其中,农用地1.5529公顷(23.2935亩),含耕地0.0009公顷(0.0135亩);
(七)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2975公顷(34.4625亩)。其中,农用地2.2975公顷(34.4625亩),含耕地0.0001公顷(0.0015亩);
(八)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0769公顷(31.1535亩)。其中,农用地2.0769公顷(31.1535亩),含耕地0.0002公顷(0.0030亩);
(九)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791公顷(1.1865亩)。其中,农用地0.0791公顷(1.186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联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494公顷(3.7410亩)。其中,农用地0.2494公顷(3.7410亩),含耕地0.0208公顷(0.3120亩);
(十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436公顷(5.1540亩)。其中,农用地0.3436公顷(5.154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二)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604公顷(0.9060亩)。其中,农用地0.0604公顷(0.906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三)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370公顷(5.0550亩)。其中,农用地0.3370公顷(5.055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四)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702公顷(1.0530亩)。其中,农用地0.0702公顷(1.053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五)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二组联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68公顷(0.2520亩)。其中,农用地0.0168公顷(0.25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六)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三组联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8230公顷(42.3450亩)。其中,农用地2.8230公顷(42.345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七)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537公顷(20.3055亩)。其中,农用地1.3537公顷(20.30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八)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2128公顷(18.1920亩)。其中,农用地1.2128公顷(18.192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十九)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234公顷(7.8510亩)。其中,农用地0.5234公顷(7.851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954公顷(8.9310亩)。其中,农用地0.5954公顷(8.931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994公顷(8.9910亩)。其中,农用地0.5994公顷(8.991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二)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531公顷(6.7965亩)。其中,农用地0.4531公顷(6.796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三)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374公顷(6.5610亩)。其中,农用地0.4374公顷(6.561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四)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597公顷(11.3955亩)。其中,农用地0.7597公顷(11.3955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二十五)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40公顷(0.3600亩)。其中,农用地0.0240公顷(0.3600亩),含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5.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3.20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定》(肇鼎府办〔2016〕3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比例标准给予安排,其中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二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五组四经济合作社按照27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单位;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大寨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一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二组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三组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四组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经济联合社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23〕6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0.94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06.946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联系人:张灿;电话:0758-2666820;邮编:52607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13号(联系人:张灿;电话:0758-2666820;邮编:52607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