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12-18 15:55:53  来源: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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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土地现状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情况,现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涉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用地,合计面积为13.1781公顷。

        二、征收土地现状:本次征收范围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3.178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林地0.2672公顷、其他农用地12.910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总面积合计13.1781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化发展水平,拟对永安镇大社村、贝水村范围实施征地。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定》(肇鼎府办〔2016〕3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7〕13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等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经济联合社等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被征地农民等。

        六、安置方式:

       (一)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征收的土地属肇庆新区范围,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返还按征地总面积的12%计算,取消土地实物返还,采取置换等价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和货币结合的方式返还,按每亩留用地折现100平方米商业设施和1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商业设施位置由自然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控制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商业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可经营性商业设施在征地后5年内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交付使用之前,征地单位按每亩留用地折现的100平方米商业设施以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并按每2年递增5%的幅度执行,直至商业设施交付被征地单位使用为止。10万元/亩的留用地返还款列入征地协议条款并在批准用地后与征地补偿款一并支付。

       (二)失地生活保障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湖区肇庆新区范围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肇鼎府办〔2012〕92号)等有关规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按总征地面积减除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选择现金支付或实物折价支付两种方式之一执行。

现金补偿标准:养殖水面、耕地1200元/年·亩,园地800元/年·亩,林地600元/年·亩。该标准按每五年递增5%的幅度进行调整。

实物折价补偿标准:采取直接与粮食价格挂钩折价的办法支付,以当地粮食部门当造收购三级稻谷价格折算为现金支付。养殖水面、耕地1200斤/年·亩,园地800斤/年·亩,林地600斤/年·亩。

        七、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23〕6号),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9000元/人。征地项目获批后,按具体名单办理社保手续。

        八、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已清点,请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人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6日),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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