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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土地现状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涉及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曹王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何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李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龙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用地,合计面积为48.2446公顷。
二、征收土地现状:本次征收范围土地现状为农用地48.2446公顷(其中林地0.5100公顷、其他农用地47.7346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化发展水平,拟对莲花镇曹王村、依坑一村及依坑二村范围实施征地。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工矿用地。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定》(肇鼎府办〔2016〕3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曹王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豪元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陈屋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何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李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龙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四经济合作社等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被征地农民等。
六、安置方式:
(一)留用地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标准给予安排,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留用地规划用途为工矿用地。
(二)失地生活保障安置:根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肇鼎府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聚集区市管起步区(鼎湖区片区)被征地农民实地生活保障发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3万元/亩。
七、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23〕6号)文件精神,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征地社保费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23万元/亩的18%的比例计提,即0.9414万元/亩。征地项目获批后,按具体名单办理社保手续。
八、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已清点,请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人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