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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肇庆建用字(2)〔2026〕1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肇庆市鼎湖区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肇自然资鼎请〔2026〕3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白石坑村鹅公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上水田村大龙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上水田村勿斗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何屋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村植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大梁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朗村岐溪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朗村西汪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长涌村长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802公顷(耕地0.0382公顷、林地0.0239公顷、草地0.016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80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鼎湖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确认信息编号:441203202601270002),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