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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8)〔2025〕5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肇自然资管制(请)〔2025〕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使用10.084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双布村上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双布村中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双布村下布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桂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横槎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甫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9.8737公顷(其中耕地0.5748公顷,含水田0.24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1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10.0843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318954710),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