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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肇自然资管制(请)〔2025〕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肇庆市鼎湖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使用13.1781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经济联合社、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1781公顷(林地0.2672公顷、其他农用地12.91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13.1781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