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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肇庆建用字[2023]44号
鼎湖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肇庆市鼎湖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肇自然资鼎请〔2023〕31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三村大播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富廊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590公顷(其中园地0.0645公顷、林地0.0407公顷、草地0.0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你区使用区人民政府属下位于坑口街道的国有建设用地0.1281公顷。上述土地其中0.259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三村大播联队经济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富廊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另外0.128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肇庆市鼎湖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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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肇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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