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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销售的“辣椒(青尖椒)”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销售的“辣椒(青尖椒)”(购进日期:2025-12-28),经抽样检验,存在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采购涉案辣椒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资质及票据,主观无违法故意;农药残留超标系上游种植环节导致,非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自身行为造成。调查期间,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如实陈述采购渠道、提供佐证材料,配合核实进货来源;销售期间无相关投诉,调查终结前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危害后果。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落实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综上,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附件2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的规定,决定对鼎湖区乐卖购商场坑口分店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开展针对性教育,督促当事人引以为戒,加强日常自查,定期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核对,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号:肇鼎市监处罚〔2026〕11号)。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