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2026-01-29 16:33:41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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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鼎湖区冲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羊肉”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鼎湖区冲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羊肉”(检疫日期:2025-10-11)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鼎湖区冲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肇鼎市监处罚〔2026〕4号):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玖拾元整);3.并处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二、鼎湖区老湘呷饭湘菜馆使用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 杯子、勺子、碟子)”

  (一)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抽检的鼎湖区老湘呷饭湘菜馆使用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杯子、勺子、碟子)”(消毒日期:2025-11-16)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肇鼎市监处罚〔2026〕5号):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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