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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肇庆市鼎湖区育才学校采购的“鸡蛋”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肇庆市鼎湖区育才学校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09-10)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肇鼎市监处罚〔202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