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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期)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
肇庆市月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奶黄流心月饼(广式流心月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肇庆市月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奶黄流心月饼(广式流心月饼)”(生产日期:2025-07-19)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均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证据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系该公司生产环节导致,该公司生产行为不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产品运输环节,未针对夏季高温环境采取有效温控措施,未保障产品运输过程符合“阴凉干燥、避免高温”等储存要求,对产品运输环节的温控漏洞负有直接责任,该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中关于“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肇鼎市监处罚〔2025〕67号):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