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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4期)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
鼎湖区名都酒家采购的“茄瓜(茄子)”
(一)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抽检的鼎湖区名都酒家采购的“茄瓜(茄子)”(购进日期:2025-07-23)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肇鼎市监处罚〔2025〕莲22号):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