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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鼎市监处罚〔2025〕6号
当事人:鼎湖区**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4年11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鼎湖区**酒楼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圆菜碟”(消毒日期:2024-11-0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具洗消场所,发现当事人有餐具清洗设施,但部分餐具保洁柜搪门缺失。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1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的餐具清洗不彻底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原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影印件1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鼎湖区**酒楼《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鼎湖区**酒楼使用的“洗洁精”采购单据、供货商鼎湖区**洗涤用品厂《营业执照》以及上述洗洁精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6.证据资料3份。
本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罚告〔202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