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02-07 12:45:19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分享到:

李兆炎(身份证号码:44282119***):

  《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报告》(№:ZNY230502328)显示鼎湖区港新美食馆采购的食品原料“姜”(购进日期:2023-05-25)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鼎湖区港新美食馆并在经营者李兆炎(以下称:你)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日对鼎湖区港新美食馆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罚告〔2024〕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由于你已分别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0日注销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本局无法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依法于2024年1月31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速递寄送至你居民身份证标示住址,但未能妥投,邮件于2024年2月2日退回。

  因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 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58-2628365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罚告〔2024〕7号)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罚告〔2024〕7号).doc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