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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谢小燕(身份证号码:44120319780705****):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告〔2023〕2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因你原经营的鼎湖区三味书吧(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创业路28号鼎湖瑞和家园二期H幢05卡商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6日将上述文书通过邮政速递寄送至你身份证地址,经查询物流信息,上述文书于2023年5月7日已被签收。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短信告知你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已成功寄送,你当天通过手机短信向我局反映你无法通过身份证地址收到上述文书,我局随后通过手机短信回复要求你于2023年5月10日前提供收件地址,但你逾期未提供。因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23694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告〔2023〕25号)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肇鼎市监告[2023]第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