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肇庆市年轻黄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你公司通过淘宝网上平台、“拼多多”平台销售伪造企业名称及冒用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润目茶(调味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本局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81603.96元(壹拾捌万壹仟陆佰零叁元玖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鼎市监听告[2021]13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果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按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23694、2628365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鼎市监听告[202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