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鼎湖区某粉面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11-28 16:34:30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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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残留的食品后,进入人体内的二氧化硫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在国家标准限量范围内,一般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但如果超限量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可能会引起咳嗽、咽喉肿痛及消化系统疾病等,也可能会对人体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潜在危害。

  一、抽检基本情况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肇庆市食品检验所抽检的鼎湖区某粉面档销售的“粉条(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07-17),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8日,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粉面档,并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

  二、核查处罚过程

  (一)查清不合格食品购销情况

  2023年8月18日,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粉面档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仔细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库存。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粉面档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粉条(淀粉制品)”的购销售情况。

  经核查:该粉面档于2023年7月17日从广东永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粉条(淀粉制品)”共20kg。调查过程中,该粉面档提供了上述“粉条(淀粉制品)”供货商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XX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淀粉制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处罚结果

  该粉面档的行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案件评析及启示

  含硫类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加工过程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比如,硫磺在熏蒸过程中燃烧产生二氧化硫气体,与食品中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可生成亚硫酸。亚硫酸是较强的还原剂,被氧化时可将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退色,使食品保持鲜艳的色泽,还可抑制食品中的氧化酶,防止食品褐变,起到护色作用。由于其还原作用,还可阻断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过程,抑制微生物繁殖,延长食品保质期,从而起到防腐作用。

  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很多,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而又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有的生产者采用这种传统工艺,硫磺熏蒸漂白,或者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保鲜;有的生产者操作不规范,在使用添加剂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消费者在选购食品应在正规商超等场所购买,不要片面追求产品色泽鲜亮,如发现有刺鼻气味应谨慎选择;食用前,参考产品标签上的食用方式,通过清水漂洗、煮或炖等烹饪方式,也可去除一些食品中残留的含硫类食品添加剂。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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