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鼎湖区XX士多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12-07 17:27:23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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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酸价反映了油脂酸败的程度。在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如发生严重的变质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芝麻中酸价超标主要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特别是芝麻含油量高,存贮时间长、温度高、长期光照等都易导致脂肪氧化酸败酸价超标。

  一、抽检基本情况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21年10月25日对鼎湖区XX士多店进行抽检,抽检样品为“黑芝麻”(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9-26),样品数量为0.75kg。2021年11月12日,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CP21441203596100093),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鼎湖区XX士多店,并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

  二、核查处罚过程

  (一)查清不合格食品购销情况

  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在其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黑芝麻”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单、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6日购进上述“黑芝麻”1kg,其中0.75kg于2021年10月15日被抽检,其余0.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黑芝麻”的购进价格为:24.00元/kg,销售价格为:30.00元/kg,利润为:6.00元/kg,因此,上述“黑芝麻”的总购进货值为:24.00元,总销售货值为:30.00元,总库存货值为:0元,获得的总利润为:6.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陆元整);2.并处罚款2500.00元(贰仟伍佰元整)。

  三、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黑芝麻、花生、瓜子、核桃、松子等坚果类食物以及方便面、薯片等油炸食物,受气候环境因素影响大,容易导致食物中脂肪的氧化酸败。然而,如果上述食品在流通领域经抽检发现不合格,却很难核实具体是哪个环节的原因所导致,有可能是生产环节技术达不到标准,例如声称保质期半年,但实际上还没到保质期便已变质,有可能是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升高导致变质,还有可能销售环节环境规划设置不合理和食品放置时间过长所致。这给执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厘清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带来极大困扰。

  四、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食品流通环节销售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也是典型的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而被依法处罚的案例。

  本案的教育意义在于,食品农产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要依法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当前,大部分食品经营业户都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积极索取供货商证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但都把重点放在预包装食品销售上。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销售食品农产品也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以上所述。当事人知道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但忽略了查验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被依法处罚。若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依法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作为食品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何等重要,仅差这一步,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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