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公布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5-05-13 10:59:54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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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投诉,称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4月7日,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核查。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负责人郭某星的陪同下,发现该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袁某伟、钱某在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查证,袁某伟、钱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和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已调离袁某伟、钱某工作岗位,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26裁量阶次B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26 裁量阶次B“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特种作业的类别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特种作业并不是“眼见功夫”,有关作业人员不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危险系数成倍剧增,类似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该类行为行政执法力度,可强化企业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其任何侥幸心理。同时,举一反三,通过加大对此类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强对同行业企业的警示教育,全力督促企业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对特种作业的防范措施,防范特种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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