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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鼎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高效、有序、规范实施应急救助,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肇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综合联动。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指导、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组管理,属地为主。区委、区政府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 任: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外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粮储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资源分局、区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区气象分中心、鼎湖海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鼎湖供电局、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区融媒体中心和其他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区委外办:负责在鼎受灾国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的协助工作;协调做好外国记者在鼎采访报道相关工作。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各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区发改局(区粮储局):负责协调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实施,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配工作;根据灾情动态做好粮食储备、救灾物资供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协调灾区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
(5)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在校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
(6)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负责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备品供应。
(7)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协调市交警二大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且符合特困供养、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对公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0)区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技工院校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工作。
(11)区资源分局:负责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重大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协调上级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配合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协同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灾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及时报告全区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12)区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3)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根据《住建部 发改委〈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建标〔2017〕25号)要求,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根据灾情动态做好救灾粮食储备供应、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及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水闸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及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指导灾后防灾减灾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水文监测站网设置,水资源调查、分析、评价。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预防控制对策,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组织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争取上级救灾种子支持,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业受损情况。
(17)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广电领域受灾情况;指导、协调、组织全区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有关旅游部门做好景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景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18)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9)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区灾情;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区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区发改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
(2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21)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22)区金融局:负责配合受灾地政府和驻鼎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所在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
(23)鼎湖海事处:负责组织力量开展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水上救助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水上交通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4)区气象分中心:负责对接、协调市级气象部门开展鼎湖区自然灾害救助涉及气象方面的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指导各地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6)区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7)鼎湖供电局:负责保障鼎湖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因灾受损公用电力设备设施的抢修复电工作。
(28)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救治(含受灾群众心理救援);根据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29)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灾毁损坏通信线路、设施设备抢修,及时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30)中国移动鼎湖区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灾毁损坏通信线路、设施设备抢修,及时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31)中国联通鼎湖区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灾毁损坏通信线路、设施设备抢修,及时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资源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资源分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区水利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工信局(区科技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分中心负责对接联系市气象局相关科室)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区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镇(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镇(街道)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区减灾办报告。
(6)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 1 Ⅰ级响应
5. 1.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00人以上。
5. 1.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 1.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会同市交警二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工信局(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损坏通信线路、设施设备抢修,及时保障灾区通信畅通。区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中国电信鼎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鼎湖分公司、中国联通鼎湖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损坏通信线路、设施设备抢修,及时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市内、省内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2 Ⅱ级响应
5. 2.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 2.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 2.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储局)、区工信局(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3 Ⅲ级响应
5. 3.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3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5. 3.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
5. 3.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储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做好灾害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4 Ⅳ级响应
5. 4.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5. 4.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区减灾委主任。
5. 4. 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储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镇(街道)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 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镇(街道)要在区应急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镇(街道)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上报。
(3)根据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物资储备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局(区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
6.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道)核定、审定因灾倒损住房的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定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道)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 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镇(街道)配置1至2名灾害信息员,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 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镇(街道)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灾区重建、救灾物资储备等救灾资金和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和救灾工作。
(3)各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 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区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镇(街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要结合历年受灾情况和当年灾情预测研判,及时储备补充必需救灾物资。
(3)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 4 交通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 5 设施保障
(1)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设置应急避护场所,为受灾村民提供转移安置。
(2)灾情发生前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护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 6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畅通。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 7 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 8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 9 联动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市、区)以及市有关部门的对接,积极推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区域性交流合作。
8. 监督管理
8. 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 2 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科技局)、区气象分中心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区、示范社区建设。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各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规程或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