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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社会救助业务办事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范围
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鼎湖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单人保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 三、四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成员: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戒毒的人员;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符合规定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五)保障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该标准根据省、市政策逐年调。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32元/人月。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社保卡发放。
(六)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二、城乡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
具有鼎湖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供养形式和内容
形式:特困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
(三)终止特困供养情形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法定义务人恢复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标准
2024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491元;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全自理每人每月35元,半自理每人每月51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032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申请流程图(附件1)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类型
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鼎湖区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鼎湖区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鼎湖区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鼎湖区临时效助标准上限的,区民政部门可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
鼎湖区临时救助申请流程图(一般程序)
(适用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家庭
(一)认定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救助措施
低保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可以给予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法律服务等专项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给予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法律服务等专项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流程图(附件2)
附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申请流程图
附件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