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2-01 10:14:06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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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深入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救助对象类型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支出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2.因在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者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支出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3.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遭遇火灾、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事故、意外等伤害,可支配现金、存款不足以支付必需医疗费的;

        2.可预测自然灾害来临前或者灾害影响未达到启动受灾人员救助条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独居老人和残疾人、留守儿童和老人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

        3.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者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应提供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突发事故以及在校学生等申请人的,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催缴通知、事故认定书或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因核查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核实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受理当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小额救助的标准。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公示。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二)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对象

在紧急程序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三)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素可能持续超过3个月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落实救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适当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保障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应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适当增加临时救助支出。

        各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可根据上年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预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肇庆市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细则》(肇府办〔2015〕21号)同时废止。

       上级政策若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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