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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 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国生效实施(缔约国名单见附件1)。根据《公约》规定,一缔约国出具的需在另一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 如附有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则文书出示地国应免 除对公文书的认证。现对取消缔约国公文书认证后涉外婚姻登记
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 、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
调整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 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 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 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二、对存疑的附加证明书处理办法
当事人取得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后,可以自行进 行核验并提供核验证明。为提高办理效率,鼓励当事人自行提供 附加证明书的核验材料及中文译文。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附加证明书和核验证明 进行核查。核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外国附加证明书核 查专用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将当事人提交的附加证明书和该国附加证明书式样进行认真比对;通过核查网页、电话、电子邮件等 向外国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申请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核验证明且婚姻登记机关核查后认为当事 人提供的附加证明书仍存在可疑情形的;或经联系,在10个工 作日内未获得外国主管机关答复的,可由相关省级民政部门集中 函请外交部领事司协助核实(外交部领事司传真:010-85629851, 邮箱:Iss8@mfa.gov.cn)。函件应当写明提请协助核实外国附加 证明书的理由和婚姻登记机关相应核查情况说明,同时附有关证 明文书及附加证明书全套完整材料。对理由和证明材料充分的函 件,外交部领事司将协助通过外交渠道向外国主管机关核实存疑 外国附加证明书,必要时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进行沟通协 调,有关核实结果将函告有关省级民政部门。
三、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为保障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缔约国婚姻登记当事人 要对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 用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2),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其他婚姻登记当事人须签署的《告知书》同时 更 新 。
四、结婚登记档案归档
缔约国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归档材料应当增加当事人提交的 附加证明书、核验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告知书》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 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 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本通知的 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 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预约预审工作机制和个案核查工作机制,鼓励当 事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预审材料。做好婚姻登记信 息系统、预约系统的升级,及时将附加证明书核验、《告知书》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与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效衔接,确保 预约预审管理、附加证明书核验、存疑材料核验等相关工作有序 开 展 。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做好分析研判,对本通知实施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 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发现涉及中国公 民违法结婚、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
(四)涉外婚姻管理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 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切 实做好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五)当事人在《公约》生效之前办理的领事认证,在有效 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 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2.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9日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