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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姻登记流程
从2023年5月12日,在肇庆市全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一方或双方为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广东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和经批准办理“跨省通办”业务的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2023年11月7日起我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2021年6月16日肇庆市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全城通办”,受理我市户籍居民跨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包括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办理(其中,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按登记地受理)。
办理前请先进行预约(即结婚登记预约、离婚登记申请预约、离婚登记预约、补领结婚登记预约、补领离婚登记预约)。可任意选择登录3种平台预约,其中“粤省事”在“民政专区”选择“婚姻登记服务”专栏的“登记预约”;“肇庆民政”微信公众号点击“民政服务”栏目下的“婚姻登记预约”;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通过登录https://www.gdhy.gov.cn/进行婚姻登记预约。
(一)结婚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双方自愿结婚;
3、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澳门、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下同。)
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非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和男女双方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七)离婚登记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单人彩色免冠2寸相片(3.5*5.3CM),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八)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户口簿、身份证件或通行证、回乡证、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件或通行证、回乡证、护照(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原始档案复印件);
(3)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地点:肇庆市鼎湖区婚姻登记中心,电话:262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