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婚姻登记流程

2020-08-03 18:59:10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   【字体:  
分享到:

(一)国内结婚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澳门、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和男女双方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七)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2)申请时距离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2、请求撤销婚姻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八)离婚登记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一方当事人为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5)当事人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离婚登记时已达到的,当事人应当补领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6)双方当事人共同要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当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按指模。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九)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户口簿、身份证件或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的出具《申请补办(领)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件或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的出具《申请补办(领)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原始档案复印件);

(3)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办理业务股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婚姻登记处) 电话:2625509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