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肇庆市鼎湖区校外教育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2023-08-28 10:30:10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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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治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根据《肇庆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选荐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通知》要求,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决定聘请吴桂香等13名同志担任肇庆市鼎湖区校外教育培训第一期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肇庆市鼎湖区校外教育培训社会监督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工  作  单  位

1

吴桂香

中共党员

凤凰镇人民政府

2

陈雪芬

汉族

中共党员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桂城办事处桂城初级中学

3

邓石生

中共党员

肇庆鼎湖中学

4

谢水金

群众

广利中心小学

5

梁国能

中共党员

永安镇中心小学

6

温焕仪

群众

肇庆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7

蓝秋华

群众

肇庆万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

张翠群

群众

肇庆市鼎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9

谢灏文

共青团员

肇庆市鼎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莫佩兴

党员

莲花社区

11

陈展聪

党员

沙浦社区居委会

12

谭志勇

党员

桂城街道

13

廖婉虹

群众

桂城街道

  二、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监督员工作任务

  (一)协助宣传校外教育培训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举报和提供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师资条件、学校安全等领域相关学校或个人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三)反映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报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校外教育培训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

  (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等行为。

  (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四)监督并反馈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

  (五)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八)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九)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十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十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上限、 超期限、超课时收费,不使用银行监管专户收费,寻求体外循环,逃避监管等情况。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及时掌握了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文件和业务知识,主动融入、共同参与全区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有效减少违规培训行为的发生。

  (二)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注意文明检查,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冲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肇庆市鼎湖区“双减”工作专门

  协调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8日

肇庆市鼎湖区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外培训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校外培训监督体系,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是指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校外培训治理进行社会监督的人员。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主要从熟悉校外培训政策法规,从事教育理论研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研究,或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师,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界社会人士中优选聘请。为增加社会监督员的代表性,原则上,同单位不选荐相同业务领域社会监督员,不选荐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第三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心教育事业,关注教育发展,热爱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认真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密切联系群众、公信力较强;

  (四)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可放宽至70周岁,且本人自愿应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第五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监督对象:

  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及涉嫌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社会监督,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

  (二)监督并反馈已经注销的培训机构是否仍在利用原师资、生源等继续开展学科培训等行为;

  (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四)监督并反馈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

  (五)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八)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九)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无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十)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无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十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十四)监督并反馈个人是否存在以“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众筹私教”“课后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展培训等行为。

  第七条 社会监督工作流程:培训上岗—— 严格履职——定期反馈——年度总结。

  第八条 社会监督工作时间:

  (一)节假日以及工作日非工作时间段;

  (二)每月自主监督不少于1次,并视需要参与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社会监督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掌握并协助宣传校外教育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知识,以及政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师资条件、学校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或者好的做法与经验;

  (三)应邀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执法检查及监督活动,并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廉洁自律;

  (四)在发现违规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时通过摄影、询问当事人、搜集物质资料等方式积极取证并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尊重客观事实和机构合法权益,不提前臆断;

  (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严守工作秘密,不向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之外的人员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实行二年一期, 一期一聘。到期可以续聘,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在校外培训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区教育局组织的校外培训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校外培训监督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校外培训监督职权的;

  (四)利用校外培训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五)以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校外培训监督无关的活动,影响恶劣的;

  (六)因工作调离、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

  (七)其他需要解聘和追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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