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03 16:15:41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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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细化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管理、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肇庆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提供保障。

第二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取消(中止)、监督,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实施。

  第六条 对于获得临时救助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民政部门依照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认为其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为其办理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第七条 因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因获得本地临时救助,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的对象,12个月内最近一次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材料、家庭成员财产材料、其他相关材料、《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救助申请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指标表》和6个月内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可重复使用,不再重复提交和填报,简化工作流程。

第三章  救助措施

  第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适当放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并向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补贴。超出民政部和省规定范围认定的对象、救助的内容,所需资金不在中央、省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各领域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特有的救助措施、优惠政策覆盖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经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已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重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的25种重大疾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属于重大疾病的其他病种。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经申请,并由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由医保部门依法落实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政府资金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经申请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按照资助标准足额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经申请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按照补助标准足额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经申请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给予国家助学金、对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者减免学杂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经申请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对于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通过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住房困难且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由住建部门依法落实住房救助:

  (一)对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经申请由县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经申请由县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由人社部门给予相应就业救助。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指导以及提供岗位信息等专业服务;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开展个性化“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经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时足额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由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  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经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给予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通过结对帮扶、定期巡访等形式,积极开展助老、助学、助医、助残等慈善救助工作,提供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措施无具体标准的,或与现行专项政策不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标现行专项政策中的低收入家庭执行;待专项政策更新标准和实施要求后,再按照专项政策的新标准和要求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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