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鼎罚字〔2026〕1号

2026-03-09 11:25:32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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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纪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6XYF18T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东18区(B-e18-02)号(鼎湖大道与凤凰大道交汇处东南侧)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你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燃油零售,主要经营流程:油罐车-卸油-储油-加油-油罐维护、洗车服务,提供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203MA56XYF18T001U)。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自2024年8月1日投产以来,未开展备用发电机尾气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编号:MF0020)的泄漏检测值的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年的监测频次要求;未开展综合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的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未开展综合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季的监测频次要求。综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8日、2026年1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龚成)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及改正的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鼎违改字〔2025〕14号)及其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3.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11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主体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12月15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新建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鼎建〔2024〕20号)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12月15日提供的《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报告》(编号:SSHBJC202411018)、《检测报告》(编号:QD20240713B1)等,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6.你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SSHBJC202511091)、《检测报告》(编号:SSHBJC202512060)、《检测报告》(编号:弗雷德检字(2025)第1229D001号)等,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我局提供的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8日、2026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鼎罚告字〔2026〕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整改及时且成效显著。你公司在收到处罚通知后30日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未拖延、未敷衍,整改后经第三方检测及监管部门复核均达标,充分体现了主动纠正违规行为的态度;2、问题无实际环境危害。此次涉及的环保问题未造成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污染,未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情节轻微;3、你公司一贯重视环保合规,自运营以来,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完成环保手续备案、自行监测、危废合规处置等工作,此次问题系偶然发生的管理疏漏,并非长期违规;4、你公司已建立长效合规机制。通过此次整改,你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环保管理制度和设备运维体系,强化了员工环保意识,能够有效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具备持续合规的能力;5、你公司已全面完成整改并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按照广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通常将“未按规定监测但及时整改达标、无危害”纳入免罚范围,且此次环保问题情节轻微、无实际环境危害,同时你公司一贯坚守环保合规底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复核,我局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主要理由是:1、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是你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不是免予处罚的条件。我局根据你公司配合整改的情况,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作出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是否造成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污染”不是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不影响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的认定。3、你公司内部管理疏漏与本案无关。4、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是你公司应尽的义务,不是法定减免处罚的条件。5、经核查,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及《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适用免罚的情形。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八章§8.32项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具体裁量情况: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八章§8.32项“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B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5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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