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鼎罚字〔2025〕7号
肇庆柱得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贤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544LW96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一区321国道侧肇庆市旭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三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处理,主要生产工艺:废碎塑料-破碎-筛分-浮选-清洗-成品,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格栅渣、压滤机泥饼和筛分工序产生的泥;你公司共分为17个车间,其中16个车间分租给10名租客进行生产经营,你公司则负责所有出租车间的固体废物收集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管理等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自投产以来,未建立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能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综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5年7月2日、10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锐祥)、2025年8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锐祥)、2025年8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潮倍)、2025年9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金养)、2025年9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伸)、2025年9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新)、2025年9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覃海兵)、2025年9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思良)、2025年9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黄叶伟)、2025年9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廖中洪)、2025年9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覃海兵)、2025年9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梁育仁)、2025年9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华强)、2025年9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伸)、2025年11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锐祥)、2025年11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温贤文)、2025年12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志文)等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及改正的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鼎违改字〔2025〕13号)及其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于2025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行为;
3.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2日、8月29日、9月3日、9月9日、9月15日、11月5日、12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车间承包合同等,证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车间租赁信息的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7月2日、8月7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柱得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鼎建2021〕10号)《肇庆柱得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及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提供的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截图、2024年1-12月固体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2024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2024年1-12月一般工业固废日常记录表、2025年1-6月固体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等证明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
6.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提供的2025年10月固体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10月一般工业固废日常记录表,于2025年11月17日提供的肇庆柱得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各车间内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表(2025年10月1日-20日)等证明你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我局提供的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10月20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鼎罚告字〔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的情况,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4.8项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
具体裁量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4.8项“整改情况:逾期未改正,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7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