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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肇环鼎催字〔2025〕6号
龙锦强(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龙锦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4Y7XUL6F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新广路(原织带厂)
你经营的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3号),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于2025年4月11日向你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