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鼎罚字〔2025〕6号

2025-10-06 09:11:05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分享到:



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DWE27B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排洪渠南侧(黄世培等房屋)(住改商)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公司涉嫌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主要生产工艺:骨料、粉料、添加剂和水-封闭搅拌-配送-成品,你公司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污水处理工艺:清洗废水-环形沟渠导流-四格沉淀池-压泥机-清水池-出水罐-生产回用。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沉淀池内废水已满负荷,抽水泵、压泥机等均未运行,厂内路面积存有大量污水,雨水排放口处设置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路面污水经雨水渠导流到雨水排放口再排到厂外西侧水渠。期间,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外雨水排放口、厂外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上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20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30米、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雨水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结果显示: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经进一步核查,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在所属片区电力线路计划性停电检修启动备用电源进行生产的情况下,停止运行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溢流至厂内路面并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外,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综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5年5月12日9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成年)、2025年5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木生)、2025年7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7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莉)、2025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潘倩茵)、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成年)、2025年8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等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鼎违改字〔2025〕12号)及其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于2025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证明你公司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的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于2025年8月14日提供的《肇庆市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应急预案情况;

6.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2日、7月1日、7月25日、7月28日提供的南方电网停电通知短信截图、南方电网公众号电网检修通知截图等证明你公司收到南方电网停电通知的具体情况;

7.我局提供的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9月10日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鼎罚告字〔2025〕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2.8.1项的裁量标准,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具体裁量情况:《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2.8.1项“裁量起点: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权重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万”。故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1000000元=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