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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肇环鼎催字〔2025〕5号
岑德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12261996*******5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苏村门口塱程汉军厂房(景辉机械南侧)
你经营的鼎湖区苏村无名五金加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处以罚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并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告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