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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肇环鼎催字〔2025〕4号
岑德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12261996*******5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苏村门口塱程汉军厂房(景辉机械南侧)
你经营的鼎湖区苏村无名五金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建设含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的金属制品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1号),处以罚款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元),并于2025年2月9日向你公告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