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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鼎罚字〔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鼎罚字〔2025〕3号
龙锦强(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龙锦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4Y7XUL6F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新广路(原织带厂)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经营的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五金厂”)进行了调查,于2025年1月6日对你经营的五金厂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你经营的五金厂编制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2年6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8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生产工艺:水性面漆、五金零件-投料-喷漆-烘干-出货,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你经营的五金厂于2024年6月底擅自建设了1条表面处理生产线和5个清洗桶并投入生产,但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综上,你经营的五金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4年12月23日、2025年2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龙辉)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经营的五金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及改正的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鼎违改字〔2025〕2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立即改正改建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鼎建〔2022〕30号)、《肇庆市鼎湖区金辉灯饰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3年12月-2024年12月水电费单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5.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
你经营的五金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鼎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五金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经营的五金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经营的五金厂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 33‘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报告表类别),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1.8项的裁量标准,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1万元整(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具体裁量情况:《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1.8项“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权重20%),报告表类(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5%+6%)×100万”。故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1%×1000000元=310000元。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及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情况,你经营的五金厂已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已在西江日报(地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经营的五金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因降低后的罚款额(15.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和账号(详见《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莫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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