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引至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引入永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熔化、压铸、脱模及天然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及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燃气炉”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燃气炉”排放限值,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肇府函〔2023〕154号)中的较严值要求(即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铝型材等熔铸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0mg/m³);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上述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以及机加工、砂光、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其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及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引至20m排气筒排放;砂光、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水帘柜除尘设施治理后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设施,科学安排生产时间,并加强员工的操作管理。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规定;日常生活垃圾按规定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