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6-01-08 09:01:07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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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广东领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1-8至2026-1-1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262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领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肇庆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LF02-03-04-H、LF02-03-04-I,LF02-03-04-J地块,产业七路东侧(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

建设单位

广东领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顶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主要从事聚氨酯冷库板、聚氨酯封边岩棉板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聚氨酯冷库板110万平方米(其中自动线聚氨酯冷库板100万平方米,手工线聚氨酯冷库板10万平方米),聚氨酯封边岩棉板60万平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项目在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所在地处于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规划范围内。依据《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至大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然而,由于该厂正在进行升级改造,项目近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暂排至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大沙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需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大沙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

防治措施:厨房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之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项目在运营期间,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情况如下:

①两条聚氨酯冷库板全自动生产线(含手工线聚氨酯冷库板生产线)的发泡定型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这些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

②两条聚氨酯冷库板全自动生产线的切割工序会产生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

③两条聚氨酯封边岩棉板连续生产线的涂胶、发泡定型、固化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

④两条聚氨酯封边岩棉板连续生产线的分切、切割工序会产生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

⑤厨房油烟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

其中,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DA003排放的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1的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04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5排放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包括:①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②二次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3的排放限值。

防治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收集后,各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然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的颗粒物各采用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之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分别收集后,各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再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排放的颗粒物分别收集后,各采用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随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对于其余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来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项目运营期间,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4类标准。

防治措施:采取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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