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数码管及套件生产增资扩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6-01-07 08:46:33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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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LED数码管及套件生产增资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1-7至2026-1-13),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262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LED数码管及套件生产增资扩产项目

建设地点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智能一路7号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宿舍楼

建设单位

肇庆市华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州市众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主要从事数码管塑胶外壳、数码管成品以及线路板(外购,不进行加工,仅配套数码管塑胶外壳销售)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数码管塑胶外壳4.8亿支、数码管成品0.15亿支、线路板4.8亿支。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排入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如下: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②丝印烘烤工序、封胶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总VOCs表征)。上述① - ②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③厨房油烟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 - 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DA001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 - 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丝网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02排放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包括:①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②开料、机加工、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③封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 - 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经水喷淋 + 干式过滤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2排放的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2m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开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通过通风换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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